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与民法学教学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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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与民法学教学的创新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与民法学教学的创新[摘要]民法思维能力是法律职业能力结构中的决定性因素,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是民法学教学创新的关键;民法学教学应当在教学理念、教学方法、课程设置、考核方式等方面进行全面改革。  [关键词]民法思维能力民法学教学创新    高质量、有能力的法学人才是高校和国家人力司法资源的重要储备,民法学教学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培养这类人才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最近一些年来,不少教师和教学研究者都在探讨民法学教学的创新问题,这对于民法学教学水平的提高无疑起到了积极的

2、作用,但我认为这些研究成果大都着眼于教学方法的研究,而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民法思维能力才是民法学教学创新的关键。    一、民法思维的主要特点分析    民法思维就是民法的方法论,它是指按照民法的逻辑,观察、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法。具体而言,就是民法在人们头脑中的概念,在人们行为中的影响和在人们生活中的印记。  我国的民法是继受大陆法系民事立法的产物。以德国民法典为重要标志的大陆法系民法,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引入民法学,在一定方法的指导之下采取了一定的思维方式,其结果是使得民法学成为一个高度技术化的产物,使得民法可以通过一系列

3、具有逻辑层次的概念去表达和把握,民法的思维走向了理性。而我们在继受了德国法理论的同时,也接受了他们的思维方式。民法制度的科学表达、准确理解、精确适用都必须建立在良好的民法思维能力上。  民法思维的特点可以从以下几点来概括:  1.高度的抽象性  民法是对现实生活的高度概括,它通过一个个具体的制度例如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人格权制度、继承权制度对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作了高度的抽象。对于一个个活生生的现实生活的个案,我们都可以将其抽象到上述具体的制度当中去,而这些制度又是由一系列的概念组成的,如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物权行为、要

4、约、承诺、民事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这些概念都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这些概念正是民法思维的构成要素。  2.缜密的逻辑性  民法学内容虽然内容庞杂,但是它有其自身的逻辑体系,总体上来说,分为总论和分论,总论部分是对民法具体制度的一般性问题所做的高度概括,且有其自身的逻辑安排,如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时效,是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涉及的基础理论,它们彼此之间存在着内在的逻辑联系,同时相对于民法分论而言,是一般与具体的关系;民法分论当中的具体内容其实也存在着内在的逻辑性,这种逻辑

5、关系可以概括成权利的概念、一般性特征、权利的成立要件、权利的内容、权利的保护等。这种缜密的逻辑性,正是我们探究民法理论问题、解决民法实际问题时首先必须了解和掌握的。  3.独特的民法理念  民法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理念。民法理念,是指人在理性的指引下,在市民社会日常生活的活动中所形成的价值目标、法律精神,它对民事活动和民事立法具有指导作用,是法律制度和体系的结晶和灵魂。具体而言,民法的理念可以概括为:  (1)私权至上。民法以充分创设和保障私权为己任,人格权神圣和财产权神圣,任何私权均受法律之平等保护。  (2

6、)私人自治。市民社会中私法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于主体自己的意思,任何个人和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得干预。  (3)主体平等。主体平等是民法区别于其它法的基本理念,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私权至上与私人自治的前提基础,市民社会的基础是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市场面前人人平等,我们永远不可以认为,只要有了制定法,平等的理念就可以自然深入人心。  民法思维的培养,就是要通过教学活动,让学生确立这样的观念: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人格,平等的地位,明确的权利,稳定的财产,意思的自由,交易的公平。    二、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是民法学教学创新

7、的关键    著名的法学家E.博登海默先生认为: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这说明,对于法学院的学生来说,能力的培养比知识的传递更为重要。能力关乎学生的整体素质。民法学教学应当以能力的培养为主。这些能力包括:法律思维能力,理论整合能力,解决争议能力、法学论文、文书的写作能力;交流能力、辩论、谈判能力、分析判断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法学研究能力,等等。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思维能力,因此,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对民法学教

8、学至关重要。  民法思维能力是法律职业能力结构中的决定.L.性因素,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还不能满足法律职业的从业要求,法学院的毕业生出了校门当律师不会办案子,当了法官不会审案子的状况甚为普遍,民法思维的培养与训练,是解决这个问题所必需的,我们在课堂上不仅要告诉学生什么是民法,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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