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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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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中国传统调解制度与中国传统社会 【论文关键词】传统调解制度,传统社会,理性选择 【论文摘要】运用调解制度来解决纠纷,在中国古代由来已久。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无讼文化、熟人社会架构以及王权统治秩序情结都注定了传统调解制度是其理性选择,同时中国传统调解制度也促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稳定及长期运转。 每个社会、每个朝代都有为解决纠纷争端而建立的各项独特经典法律制度,调解制度则是中国诸多经典的法案之一。中国传统社会的历史和文化注定要生成成熟的调解制度,同时调解制度也加固了中国传统社会的结构和秩序,使其生命力异常难以转捩。 一、中国传统调解制度的溯源与流变 罗杰科特威尔在《法律社会学导
2、论》一书中指出,任何时代纪录下的民族或民众的法律只不过是一种始终存在变化着的文化演变过程的静态表象,如果法律不在它所赖以存在的社会历史领域中加以观察,那么,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难以理解的。构建现代调解制度,我们必须要通过历史的时间坐标,去寻找它以前的溯源及流变过程。 运用调解机制来解决民事法律纠纷,在中国古代由来已久。据《周礼地官调人》记载,早在西周时期已有调处制度,在地方官吏中设有调人之职,其职能为司万民之难而谐合之。秦汉以降,司法官也多奉行调处息讼的原则。至两宋,随着民事纠纷的增多,调处已呈现制度化的趋势。调处方式主要有三种:官府调处、乡曲亲戚宗族调处和民间自行调处。发生纠纷之
3、后,双方当事人并不到官府起诉,而是由乡党宗族自行调处,官府亦承认调处的效力。官府在劝喻和对时,一般都很强调要求务要两平,不得偏党等等,说明调处的基础,一是不得违背礼与法的要求,以维护封建的伦理道德,二是必须公平。所以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都得同意,不然便只得以法判决。至元代由于田宅典当盛行,各族间财产转移增多,使得民间婚姻田土的争讼,大量增加,为了减少地方司法机关所承受的压力,并通过各种渠道疏导矛盾,化解争讼,以增强亲族和邻里之间的和睦,稳定社会秩序和国家统治,因此官府倡导经由民间调解来解决民事纠纷。元代民事调解,分为民事调解与司法机关调解二种。明清时期,调处已臻于完善阶段。明代民事纠纷
4、调处的方式,大体上有以下几种:里老调处、乡约调处和官府调处。调处是明代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必经阶段,也就是说民事纠纷必须先经过调处,调处不成方能由官府受理审断。 虽然近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被西方法文化冲击得体无完肤,但古代的调解制度却并没有因此而出现断层。新中国前后,民间的族间调解依然盛行。目前我国调解机制依然比较丰富,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调解等。调解制度在中国已经行之有效的千年历史表明,对于数千年上下一气未曾中断的中国来说,它可以称为法制现代化的重要因子之一。 二、中国传统调解制度是中国传统社会的理性选择 任何一项经典制度的性质、结构和运作其实都是对该社会的文化、社会模式以
5、及经济政治组织的一种反映。 (一)中国传统无讼文化的最佳追求 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强调和追求稳定的和谐文化。正如李约瑟先生所说:古代中国人在整个自然界寻求秩序与和谐,并将此视为一切人类关系的理想。这正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最高价值,它所强调的是人与人,人与自然乃至整个宇宙之间的洽和无间。依据这种思维,冲突是社会的病态或非常态,争讼成了绝对的坏事。在中国,讼很早便被视为一种必要之恶。《易经讼卦》认为: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其基本思想是否定争讼,认为无讼最好,息讼次之,争讼最坏。同时即使委曲难申,被迫诉讼,也应听从调处,中途停讼。对于争讼到底的人,《讼卦》给予了强烈的鄙视,认为胜了也会为
6、人所唾弃,即《讼卦》所言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虽然中国古代各家学派所主张的路径不同,但所追求的都是心中的共同的理想,即无讼。在以讼为耻意识的主导之下,人们更多选择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从而形成颇具特色的调解机制,而且这种影响一直延续到今。 (二)中国传统熟人社会的无奈之举 中国传统社会经济模式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自给自足决定了安土重迁的乡村是古代中国的主体,而安土重迁又巩固了人民生活空间的狭隘和宗法家族的静态,循环的狭隘和静态就注定了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相比有着自己特有的行动规则。在熟人社会,紧密的人际关系决定了舆论、人情和面子的治理乃是最佳的治理模式
7、,也是省俭(经济)的治理模式。[1]这也就决定了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是熟人社会的理性选择。在调解过程中,人们依据熟悉的习惯、习俗、乡规民约等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调解人也在这个空间内寻找合适而又体面的解决方案,以使纠纷解决、矛盾消解,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对立消失,被扰乱的社会生活秩序得到恢复。 引导其行为的基准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不得不设法达到风险最小化。[2]普通民众之所以不愿意选择诉讼机制来解决民事纠纷,其实是其利益考量的结果。熟人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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