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传统调解制度与中国传统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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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中国传统调解制度与中国传统社会试论中国传统调解制度与中国传统社会文章来自http://www.591lunwen.com 每个社会、每个朝代都有为处理纠葛争端而树立的各项共同经典法律制度,调解制度则是中国诸多经典的法案之一。中国传统社会的历史和文化必定要生成成熟的调解制度,同时调解制度也加固了中国传统社会的构造和次序,使其生命力异常难以转捩。    一、中国传统调解制度的溯源与流变    罗杰·科特威尔在《法律社会学导论》一书中指出,“任何时期纪录下的民族或民众的法律只不过是一种一直存在变化着的文化演化过程的静态表象……,假如法律不在它所赖以存在的社会历史范畴中加以察看,那么,法律

2、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难以了解的”。构建现代调解制度,我们必需要经过历史的时间坐标,去寻觅它以前的溯源及流变过程。  运用调解机制来处理民事法律纠葛,在中国古代由来已久。据《周礼·地官·调人》记载,早在西周时期已有调处制度,在中央官吏中设有“调人”之职,其职能为“司万民之难而谐合之”。秦汉以降,司法官也多奉行调处息讼的准绳。至两宋,随着民事纠葛的增加,调处已呈现制度化的趋向。调处方式主要有三种:官府调处、乡曲亲戚宗族调处和民间自行调处。发作纠葛之后,双方当事人并不到官府起诉,而是由乡党宗族自行调处,官府亦供认调处的效能。官府在劝喻和对时,普通都很强调请求“务要两平,不得偏党”等等,阐明调处

3、的根底,一是不得违犯礼与法的请求,以维护封建的伦理道德,二是必需公平。所以协议必需是双方当事人都得同意,不然便只得以法判决。至元代由于田宅典当盛行,各族间财富转移增加,使得民间婚姻田土的争讼,大量增加,为了减少中央司法机关所接受的压力,并经过各种渠道引导矛盾,化解争讼,以加强亲族和邻里之间的和睦,稳定社会次序和国度统治,因而官府倡导经由民间调解来处理民事纠葛。元代民事调解,分为民事调解与司法机关调解二种。明清时期,调处已臻于完善阶段。明代民事纠葛调处的方式,大致上有以下几种:里老调处、乡约调处和官府调处。调处是明代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必经阶段,也就是说民事纠葛必需先经过调处,调处不成方

4、能由官府受理审断。  固然近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被西办法文化冲击得体无完肤,但古代的调解制度却并没有因而而呈现断层。新中国前后,民间的族间调解仍然盛行。目前我国调解机制仍然比拟丰厚,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调解等。调解制度在中国曾经卓有成效的千年历史标明,关于数千年上下一气不曾中缀的中国来说,它能够称为法制现代化的重要因子之一。    二、中国传统调解制度是中国传统社会的理性选择    任何一项经典制度的性质、构造和运作其实都是对该社会的文化、社会形式以及经济政治组织的一种反映。  (一)中国传统无讼文化的最佳追求  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强调和追求稳定的调和文化。正如李约瑟先生所说:“古

5、代中国人在整个自然界寻求次序与调和,并将此视为一切人类关系的理想。”这正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最高价值,它所强调的是“人与人,人与自然乃至整个宇宙之间的洽和无间。”根据这种思想,抵触是社会的病态或十分态,“争讼成了绝对的坏事”。在中国,讼很早便被视为一种“必要之恶”。《易经·讼卦》以为:“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其根本思想能否定争讼,以为无讼最好,息讼次之,争讼最坏。同时即便委曲难申,被迫诉讼,也应遵从调处,中途停讼。关于争讼到底的人,《讼卦》给予了激烈的轻视,以为胜了也会为人所鄙弃,即《讼卦》所言“以讼受服,亦缺乏敬也”。固然中国古代各家学派所主张的途径不同,但所追求的都是心中的共同

6、的理想,即“无讼”。在以讼为耻认识的主导之下,人们更多选择调解的方式来处理纠葛,从而构成颇具特征的调解机制,而且这种影响不断持续到今。  (二)中国传统熟人社会的无法之举  中国传统社会经济形式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自给自足决议了安土重迁的乡村是古代中国的主体,而安土重迁又稳固了人民生活空间的狭隘和宗法家族的静态,循环的狭隘和静态就必定了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熟人社会与生疏人社会相比有着本人特有的行动规则。在熟人社会,严密的人际关系决议了言论、“人情和面子的管理乃是最佳的管理形式,也是省俭(经济)的管理形式”。[1]这也就决议了运用调解方式处理纠葛是熟人社会的理性选择。在调解过程

7、中,人们根据熟习的习气、风俗、乡规民约等肯定各自的权益和义务,调解人也在这个空间内寻觅适宜而又面子的处理计划,以使纠葛处理、矛盾消解,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对立消逝,被扰乱的社会生活次序得到恢复。  “引导其行为的基准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不得不设法到达‘风险最小化’。”[2]普通民众之所以不愿意选择诉讼机制来处理民事纠葛,其实是其利益考量的结果。熟人社会中人们相互依赖的中央是多方面和长期的,故互相交往之中基本无法认真清算往回,由于“算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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