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调解制度的现代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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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传统调解制度的现代转型[摘要]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并在传统社会得到持续发展的调解制度,伴随着社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其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正在发生变化,并因此导致社会对其需求强劲而其自身功能弱化的困境。在追求法治的过程中,调解制度究竟何处何从?由于其在实现社会和谐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因此,通过传统调解的现代转型,赋予传统调解以现代法治之品格,仍是中国传统调解走出困境,再现辉煌的唯一途径。[关键词]调解;法治;转型具有悠久历史的中国传统调解,在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方面具有其他制度难以替代的功能,但随着中国社会加速由传统向现代转型,传统调解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正逐渐改变,因此,如何使这一“东方经验”再

2、现辉煌,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问题。一、中国传统调解面临的挑战23/23中国传统调解制度的现代转型[摘要]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并在传统社会得到持续发展的调解制度,伴随着社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其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正在发生变化,并因此导致社会对其需求强劲而其自身功能弱化的困境。在追求法治的过程中,调解制度究竟何处何从?由于其在实现社会和谐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因此,通过传统调解的现代转型,赋予传统调解以现代法治之品格,仍是中国传统调解走出困境,再现辉煌的唯一途径。[关键词]调解;法治;转型具有悠久历史的中国传统调解,在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方面具有其他制度难以替代的功能,但随着中国社会加速由传统向现代转

3、型,传统调解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正逐渐改变,因此,如何使这一“东方经验”再现辉煌,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问题。一、中国传统调解面临的挑战23/23中国传统调解一直是中国传统社会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手段,即使经过中国共产党彻底的社会革命,原有的家族、行会制度,以及族绅、长老的权威破坏殆尽,调解依然在新中国盛行不衰,甚至处于绝对优势地位。1980年全国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的案件数量与人民法院民事庭受理的第一审案件数量比为:1,更为重要的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前期,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也大多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大约有70%—80%。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传统调解面临新的挑战。社会转型导致

4、调解功能弱化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调解经过不断组织化和制度化,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达到了高潮以后,开始呈现下滑趋势,1990年人民调解纠纷总量为万件,同年民事一审案件数量为万件,诉讼案件相当于调解案件的%,而1998年,民事一审案件数量达到336万件,诉讼案件数量已经相当于调解案件的%。2001年诉讼案件与调解案件的数量比例已经基本持平。自此以后,中国进入了“强诉讼、弱调解”的诉讼时代。调解在纠纷解决体系中功能的弱化,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首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生存方式由集体化转向个别化,过去的“单位人”逐步摆脱单位的控制而获得自由,由此,带来自上而下的组织调解的调解员,无法

5、获得成功调解不可缺少的组织权威的资源,并导致调解的权威性降低,成功率下降。更为重要的是传统调解所依据的伦理、道德等基准,在价值多元化的过程中,已经难以获得纠纷各方的认同,加上,情、理与法、政策的冲突,调解的操作难度日益加大。23/23其次,工业化、城市化等现代化过程,加剧了行政权在拆迁、征地等行政过程中,与个人利益的冲突,由于大量的纠纷与政府行为有关,而自治性的调解组织对此类纠纷根本无能为力。由江苏省南通市率先开始并在全国推行的“大调解”,在保持调解这一传统形式的前提下,赋予了巨大的行政权力资源,因而,在解决涉及行政行为的纠纷中富有成效,而倍受老百姓欢迎。“仅以运行大调解机制比较早的南通启东市

6、而言,该市调解中心调处的1000多件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中,涉及企业改制,征地拆迁以及养老统筹等群体性纠纷就占到70%以上,与此同时,南通全市的信访总量比上年下降了%,集体上访批次下降了%,人数更是下降了五分之一。”但问题是具有强烈行政性的“大调解”,已经不是原来意义的自治性调解。而“大调解”的兴起,恰好表明传统调解的衰弱。第三,中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和对法治的误解。在社会主义中国,尽管调解的规模宏大,组织化程度日益提高,但在其法律体系中,曾被看作是一种过渡现象,或社会控制中的一种非法制化模式。通过法院,即诉讼解决纠纷,曾被视为是法治的表现。而大量本由调解处理的案件,涌向法院,无疑与这样一种错误认识有

7、关。当然,适应传统社会的调解,不能适应社会发展进行现代转型,也不可能成为现代法治的有机组成部分。但将现代法治理解为有纠纷进法院,倡导为一分钱打官司,也是十分错误的。23/23当然,中国传统调解的弱化与调解员的非专业化也有极大关系。在社会主义中国,调解员人数庞大,通过组织化、制度化过程,专业水平虽然有了明显提高,但他们的经历、地位、调解的技巧等都难以形成自发性权威,而在组织权威弱化的过程中,自发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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