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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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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晚清民国时期川西北民族地区实施的法规类型研究〔摘要〕晚清民国时期川西北民族地区存在地方官府管理、地方官府与土司土官双重管理、土司土官管理、部落自治等多种政权管理类型。受复杂的政权管理、地理环境和族群因素等影响,该区域国家法律、土律土规、习惯法、乡规民约和僧规戒律等多种法规并行。处理案件和纠纷时,地方官府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置,土司土官主要按土律土规和习惯法处置、重大案件移送官府处置,自治部落按习惯法处置,乡规民约、僧规戒律分别对民众和僧尼具有较大行为约束作用。习惯法、乡规民约、僧规戒律在社会治理中作用巨大,至今在
2、当地社会生活中仍有重要文化影响。推进民族地区当代法治建设,应注重发挥习惯法、乡规民约、僧规戒律在法治体系建设中的补充作用。中国4/vie 〔关键词〕川西北;法规类型;文化影响 〔中图分类号〕K339.8;D927〔文献标识码〕A〔〕1000-4769(2017)02-0167-04 川西北民族地区①是我国第二大藏族聚居区和羌族主要聚居区。该区域晚清民国时期存在多种政权管理类型及社会法规类型,社会法规中的习惯法、乡规民约、僧规戒律在维系社会秩序、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中发挥着巨大作用,至今在当地传统社
3、区的社会生活中仍具有重要文化影响,在我国民族地区极具代表性。为此,本文特对晚清民国时期川西北民族地区实施的法规类型进行梳理分析,通过认识该区域近代实施的法规类型情况,增进对该区域当代推进法治建设的社会文化基础情况的认识,为促进该区域及具有类似情况的其他民族地区的当代法治体系建设,完善我国民族地区当代法治体系,提供参考。 晚清民国时期川西北民族地区法规类型的多元化,首先源于该区域多元化的行政建制。与之相应,该区域的法治出现了在不同的政权管理类型区域,按照不同法规类型处置违法违规案件和纠纷的状况。虽然晚清民国时
4、期有关该区域法规方面的记载极为缺乏,但从地方志、历史碑刻、民族学调查资料尤其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初少数民族社会历史情况调查资料中的零星反映,仍可知其概貌。根据有关资料,清代晚期川西北民族地区在处理违法违规案件和纠纷中,地方官府直接管理区由官府依照国家法律和官府颁布条规处置;地方官府与土司土官双重管理区,官府通常只处理重大案件和纠纷,一般案件和纠纷由土司土官按土律土规、习惯法处置,被处理者若不服土司土官处置可请求地方官府裁决;土司土官管理区主要按土律土规或习惯法处置;部落自治区按习惯法处置;汉族和羌族乡村一般案
5、件和纠纷盛行按乡规民约处置,重大案件和纠纷送官府或土司土官�置。 其次,从地理环境和族群状况来看,川西北民族地区的地理环境,严重制约着该区域农牧业、交通和商业发展。晚清民国时期,该区域人们出行难且交通成本高,商品交换盛行以物易物。由此,普通案件和纠纷多在村寨或部落内部协商解决,涉及赔偿主要以本地物产实物赔偿了结,请求官府解决较少。而该区域在晚清民国时期为多民族大杂居小聚居区域,使该区域成为多元文化并存区,不同族群各有自己的文化传统,在法治观念和处置方式上呈现出多样化,从而影响到该区域因族群差异而呈现出多种法
6、治状态并存现象。如汉族通常由官府处理案件和纠纷,藏族的各族群通常分别由土司土官、部落头领、部落或村寨会议、寺院等处理案件和纠纷,羌族通常根据案件和纠纷大小由村寨会议、村寨间会议、土司土官、官府逐级处理等。 根据有关文献资料,晚清民国时期川西北民族地区实施的法规类型包括法律条规、土律土规、习惯法、乡规民约、僧规戒律等五大类。 (一)法律条规 法律条规包括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和地方官府颁布的条令规章。在官府直接管理的城镇、关堡地区,民众违反法律条规的行为通常由官府直接按法律条规处置。纳入编户管理的汉族和羌族
7、乡村、官府与土司土官双重管理区和土司管理区的重大案件和纠纷,由厅(县)、州、省等各级地方官府处理。官府处理土司土官管理区的案件,通常根据官府律例并参考实际情况、当地旧有案例审决。土司土官违法违规时,治下民众可上告官府,由官府视情节依律裁决惩处。 1988年编印的《阿坝州志・文物志》(油印稿)收录有清代晚期岷江上游地区关于汉族和羌族编户、藏族土官的一些官府告示碑,编户和土官皆须遵守朝廷和官府法规条令。如茂县沟口乡水磨坪村(今为羌族村寨)境内的清道光七年“治安管理碑”,刊刻总督部堂、布政使司、三宪颁行的条规,开
8、篇即称“盖闻朝廷者施法之地,乡党者奉法之臣”。条规规定“里民有不孝不悌犯盗犯奸者”等劣迹“俱书于板榜以示惩戒”,“杀乡地人等”重罪须“禀地方官从严惩处,或地方官拘□□□□□□□衙门指实控告,以凭查办。”对恶迹被书于板榜悬于明亭墙壁之人,若损毁明亭板榜,按律“杖一百流三千里”。〔1〕黑水县扎窝乡西里村(今为藏族村寨)清光绪七年“查办松潘番务盐运使衔统带达子军即补道”所立“白尔窝告示碑”,针对当地人“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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