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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编审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8-10-21【正 文】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编审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照预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订定。 第2条 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预算之编审,除附属单位预算之编审及其他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3条 中央政府各机关区分为主管机关、单位预算机关及单位预算之分预算机关三级。 前项各级机关单位之分级如附件一。 第4条 岁入、岁出预算,按其收支性质分为经常门、资本门,其划分标准如附件
2、二。 第5条 岁入预算,应按来源别预算科目编列,有关来源别预算科目之订定,应依“岁入来源别预算科目设置依据与范围”(附件三)规定办理。 第6条 岁出预算,应按政事别、机关别及用途别科目分别编列。 前项科目之订定,应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政事别科目之订定,应依“岁出政事别科目归类原则与范围”(附件四)规定办理。 二机关别科目之订定,应依“岁出机关别预算科目设置要点”(附件五)及“岁出机关别共同性预算科目及其预算编列范围表”(附件六)规定办理。 三用途别科目之订定,应依“单位概(预)算编制有关用途别科
3、目应行注意事项”(附件七)规定办理。 第7条 各主管机关应依年度施政方针拟定施政计划,根据计划编制主管概算。前项施政计划之拟定及概算之编制,应依中央暨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收支方针之规定,就八十八年度兴办之事项,通盘考量,妥为规划,把握优先次序办理。 施政计划编审办法另订之。 第8条 各主管机关编制岁入概算时,应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税课收入:应以概算编列时税法所规定之税目、税率、及免税规定为计算之基准,考量预算执行年度政策变动因素及国民税负能力;衡酌前年度及上年度已执行期间实征情形,并参酌行政院主计处办理总资源供
4、需估测所显示之趋势估计编列。 二非税课收入:应衡酌以前年度实收状况及各项影响因素,并依“各类事业费率、受益费及规费编列年度预算处理原则“(附件十)规定,切实检讨核编。 三各项岁入概算之编列,应力求翔实,并明列计算数据。 第9条 为期国家资源合理分配及有效运用,各机关筹编八十八年度概算,应切实把握零基预算精神,对原有各项计划与拟新增计划全盘缜密检讨,排列优先顺序,并依据“中央各机关岁出编制有关落实零基预算主要精神作业要点”(附件十五)之规定办理。 第10条 各主管机关编制岁出概算时,应在行政院核定之岁出概算额
5、度内编列,并考量行政院对未来三个年度岁出概算规划原则,依“各主管机关在岁出概算额度范围内编制概算时应行注意办理事项”及左列规定办理: 一为贯彻计划预算之实施,概算之编列必须基于计划之需要,计划作业并应力求完善。 二各业务及工作计划之拟订,应能显示施政重点,并按其内容设定分支计划。 三岁出概算之编制必须具体详实,各项费用凡有通案规定标准者,均应按规定标准计列;其无通案规定标准者,应力求核实计列;并应明列各项计算数据。 四凡跨越一会计年度以上之继续性计划,其预算编列原则如左: (一)各项计划应加强先期规划作业,计划未具体
6、明确前,仅得编列必要之先期规划经费。 (二)规划完成之计划,应按计划进度及完工时程分年编列预算。 五凡为本机关职掌之业务,限于专业知能与技术或现实环境与法令规定,须委讬他人始能达成特定政事目的者,方得委讬并编列预算。 六经常支出概算之编列,应注意左列各点: (一)行政支出,应按用途别科目,逐一核实编列,不得以上年度预算为基数,笼统增减。 (二)业务支出,除上年度原有计划及预算,应依第九条有关规定切实检讨办理外,新兴业务计划,应从事先期作业,尽可能设拟代替计划,并加强分析、评估其可行程度与成本效益,择优编列。以上计划经
7、确定后,其概算均应分别按用途别科目及分支计划逐一核实编列,不得以上年度预算为基数,笼统增减。 (三)其他支出,如债务付息、第一预备金等,均按规定或实际需要编列。 (四)八十七年度调整军公教人员待遇经费应核实按十四.五个月伸算编入概算。 (五)凡由行政院统筹拨支之项目,如军公教人员生活津贴及各项补助等,均不列入概算。 七资本支出概算之编列,应注意左列各点: (一)公共工程计划,应考量经济、社会需求及环境影响因素,加强财务规划,并就成本效益、可行程度及技术方法等予以整体评估,尽可能设拟代替计划,俾供抉择。其实施期间如跨越
8、一个会计年度以上者,为利届期积极进行,应作超年度规划设计。所需经费预算之编列,应确实依“公共建设工程经费估算编列手册”及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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