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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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浅析  [摘要]文章首先论述了民事执行救济的学理概念和法律特征。而后梳理了我国现有的民事执行救济途径,包括了异议、变更执行和许可执行之诉。最后,提出了完善意见,一方面要完善现有的异议制度,另一方面要增设债务人异议之诉。  [关键词]民事执行;制度;救济  执行是获得法律救济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为重要的。如果未能得到实际执行,法院的裁判文书就会沦为一纸空文,并没有实现对当事人权利的救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必须要通过执行程序实现。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也可能会受到侵害。有侵害就应有救济,避免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遭到二次

2、损害。本文将对我国民事执行的救济制度进行初步的探讨和研究。  一、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概述  (1)民事执行救济的学理概念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程序法律规范中,并没有提及民事执行救济这一概念。学术界对其概念提出了几种观点。1、执行救济即为执行的权利义务双方因自身的正当权益被执行机关所采取的执行实施行为侵害后,申请相关部门请求采取补救与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2、执行救济其内涵指的是,当事人由于被执行机关采用强制的措施之后所采用的一种自救方式。3、执行救济是指执行权利义务人在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中遭受到不公,请求有关机关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项民事制度。  以上关于民事执行救济含

3、义的观点虽然文字表述有所不同,但实质上都表达了一个意思,即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简而言之就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在出现执行错误或执行违法的情况,侵害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司法部门予以保护和救济的制度。由此概念可以看出,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包含了以下几个要素:其一,民事执行活动已经开始;其二,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行为;其三,这种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行为实际上侵害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2)民事执行救济的法律特征  1、法定性  所谓法定性是指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各项程序

4、都应由民事法律明确规定。首先,请求救济的主体的资格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只有与执行有利害关系且权益受损者才有资格提请救济。其次,对救济请求的审查权的行使主体和行使程序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依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民事执行救济的申请由负责执行的法院进行审查。最后,救济的方式由法律明文规定。  2、被动性  所谓被动性是指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应当由有权利请求救济的主体申请后启动。这是遵循了民事权利自治的原则。如果权利人放弃权利或怠于行驶权利,司法机关并不需要主动介入。  3、监督性  所谓监督性是指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既是相关主体的救济途径,也是执行程序的监督途径。一方面,相关

5、主体针对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执行行为提出救济申请,就是以私权监督公权。另一方面,司法机关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对执行的情况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违法执行的情况,是以公权监督公权。  二、我国现有的民事执行救济途径  (1)异议和复议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针对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程序;若对法院的异议裁定不服者还可提出复议。2015年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又进一步详细规定了进行异议和复议的条件、要求和程序。  1、异议申请主体  在旧民事诉讼法中,有权提起异议申请的主体仅限于案外人。而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扩大

6、了申请主体的范围,除了案外人外,还包括了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2、异议审查主体  旧民事诉讼法规定,异议的审查主体为不具有法官资格的执行员。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改变了审查主体,将异议的审查权交给了负责执行的法院,但仍未规定具体的审查者是何人。  3、异议审查程序  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并没有规定统一的异议程序。新的民事诉讼法针对这一问题,规范了异议提出、审查、裁定以及复议的程序,规定了提出申请的期限、法院进行审查的期限等。  (2)申请变更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第11条规定了变

7、更执行相关程序性问题。  1、申请变更执行的主体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权申请变更执行的主体范围非常狭窄,仅为申请执行人,即债权人,而不包括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同时,申请执行人应向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申请。  2、申请变更执行的条件  该司法解释列举了四条申请变更执行的条件,总体来说,申请执行人有权在可以执行但执行法院怠于执行,致使超过六个月仍未执行完毕的情况下提出变更执行。因此,变更执行这项制度主要是针对执行法院出现消极执行的情况。  (3)许可执行之诉  债权人许可执行诉讼是针对案外人异议设计的一项救济制度。《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了案外人在执行

8、过程中提出异议的审查和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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