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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方负担民事诉讼费用的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胜诉方负担民事诉讼费用的研究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败诉方负担诉讼费用是人民法院确定诉讼费用负担的基本原则,较之于因诉讼程序而等待权利实现的时间成本和律师费支出,诉讼费用并不能构成诉讼当事人的主要成本,败诉方负担诉讼费用规则很少受到质疑和挑战。但随着社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以及新型交易的出现,在金融产品、房地产、工程项目、企业并购等合同纠纷案件中,即便案件受理费按照递减的比例收取,但由于案件标的物所涉资金基数特别巨大[1],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也足以引起当事人的关注。在某些特殊的民事案件中,胜诉和败诉不再
2、径渭分明,胜诉方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并未真正实现其权利预期,而将胜诉和败诉作为诉讼费用负担认定的唯一依据,由败诉方负担诉讼费用可能产生假性正义。此外,诉讼费用负担规则关乎司法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公正、有效的诉讼费用负担规则是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如此,诉讼费用负担规则在我国被列入边缘型程序事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并未对诉讼费用负担的救济程序给予足够的关注,因诉讼费用负担产生的假性正义难以得到矫正。本文将通过剖析在特殊案件中败诉方负担诉讼费用的不合理之处,在借鉴域外立法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
3、总结出应当由胜诉方负担诉讼费用的特定情形。一、深圳中院诉讼费用复核第一案简介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汉唐证券)因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2007年进入司法破产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称《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以便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2008年10月,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向汉唐证券管理人申报债权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在汉唐证券管理人作出正式的债权审核意见前,公积金中心以汉唐证券为第一被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
4、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第二被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深圳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深圳中院判令汉唐证券向公积金中心赔偿5000万元国债及利息损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汉唐证券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在该案开庭审理前,汉唐证券管理人作出《债权申报审查通知书》并送达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在收到《债权申报审查通知书》后,向深圳中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显示,其主张的债权数额与汉唐证券管理人认定数额完全一致。深圳中院在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10年
5、10月作出判决,判决汉唐证券应赔偿公积金中心本金损失及利息,驳回公积金中心对中登公司的诉讼请求,决定案件受理费由汉唐证券负担[3][4]。汉唐证券管理人收到判决书后,对判决书中的实体判项没有异议,但认为公积金中心与汉唐证券之间不存在争议,无论在程序还是实体上,公积金中心的核心诉讼请求是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积金中心要求判决汉唐证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只不过是其核心诉讼请求的链接桥梁,深圳中院在庭审中归纳的第一个争议焦点[5]其实并不存在争议,通过比较汉唐证券管理人作出的《债权申报审查通知书》和
6、深圳中院作出的判决事项,公积金中心并没有获得实质性胜诉,由汉唐证券负担高达32万元的诉讼费用违背法律所追寻的公平原则,不具备正当性。汉唐证券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就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向深圳中院提出复核申请,申请深圳中院重新作出决定,改变诉讼费用的负担主体。2010年12月,深圳中院作出复核决定,公积金中心诉汉唐证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国债侵权纠纷一案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公积金中心负担[6]。该案开创了深圳中院关于诉讼费用负担复核的第一案,引发笔者对我国民事案件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这一规则的系列思考:败诉如何
7、认定?败诉方负担诉讼费用绝对强化是否符合公平原则?是否存在应当由胜诉方负担诉讼费用的特别情形?诉讼费用负担归属于程序问题还是实体事项?是否应当为当事人就诉讼费用负担提供辩论机会?法官是否应当就诉讼费用负担对当事人释明?是否授予法官在诉讼费用负担决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否允许当事人就诉讼费用负担决定单独提起[1][2][3][4][5][6][7]下一页诉讼?二、诉讼费用负担基本原则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诉讼费用负担上的法律规定虽然不尽相同,但又共享一种基本原则,即诉讼费用当事人有限负担诉讼费用和败诉方负担诉讼费
8、用。(一)当事人有限负担诉讼费用为支持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国家需要设立各级法院机构、招募选聘法官、维持法院的日常运作,由此产生庞大的财政开支,虽然各级法院从民事诉讼当事人收取的诉讼费用数额巨大,但较之于各级法院的开支,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远远不能满足法院的开支,财政拨款为法院正常运转的主要经费来源,因此,对于诉讼费用,当事人只负担了极为有限的部分。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如果通过非诉讼渠道不能实现其权利,民事诉讼成为实现权利的有效路径。民事诉讼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