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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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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费用负担问题研宄摘要:新的《民事诉讼法》对于环境公益诉讼作出了新的规定,正式赋予了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但相应的环境民公益诉讼费用负担机制并未作出进一步的完善,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种种难题,本文针对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费用负担展开论述,指出其背景、特殊性,并结合国内外经验,提出自己的建议。关键词:社会组织;原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费用负担中图分类号:D925.1;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125-02作者简介:傅梅(1
2、989-),女,山东师范大学研宄生在读,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一、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费用的背景分析(一)新《民事诉讼法》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费用负担提出了新要求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次修订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赋予了有关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但其只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出了简单和原则性的规定,成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障碍。(二)滞后的诉讼费用负担机制使环境法庭的工作步履维艰为了更
3、好适应环境公益诉讼的需要,从2007年,中国第一个专门的环保法庭-一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成立起,到2014年,全国己设立130多个环境保护法庭、审判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但立案难、案件少,大部分形同虚设。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产生的诉讼费用对于社会组织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和包袱,使其在具体的司法实务中较难发挥应有的作用。(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过于笼统,缺少相应的配套机制2007年由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开始施行。但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保护社会公共的环境权利为目的而提起的诉讼,与传统诉讼有
4、所不同,因此,虽然该办法在制定时大大降低了诉讼费用的标准,但国家却未给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匹配相应的资金投入,也使该《办法》的实施阻力重重。(四)最高院积极探索合理的诉讼成本负担机制2014年最高院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该《意见》顺应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的要求,加大了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司法救助力度,探索构建合理的诉讼成本负担机制。这很大程度上迎合了新《民事诉讼法》的需求,但其对于很多规定还是不够完善的。二、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费用负担的特殊性(一)
5、社会组织经费有限,不同于可以得到财政支持的检察院新的《环境保护法》正式将“公众参与”作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社会组织来讲是一种对于自身存在的一种肯定,但这种力量是微弱的,很多现实问题摆在我们面前。由于我国现在正处在经济的高速发展时期,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发展模式还未彻底改变,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不够。经费不足是其面临的难题,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瓶颈。而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有国家财政作为其强有力的后盾,不必为诉讼费用而苦恼。(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费用种类有别于一般民事诉讼费用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6条
6、的规定,诉讼费用仅仅包括裁判费用,不包括当事人费用。但环境公益诉讼涉及问题复杂,科学技术和专业性强,诉讼时间和周期漫长,这过程中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导致其产生高昂的律师费、差旅费、调查费、鉴定费、专家费等相关费用,远远超出一般的民事诉讼费用。按照传统的诉讼费用承担方式,仅仅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相关的当事人费用不包括在其中,但当事人费用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是一个不可回避的较大支出,这影响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积极性。(三)预付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宗旨不相适应诉讼费用预付制度,虽然在其他案件中可
7、以起到防止滥诉,对于有关原告可以起到很好的警示和预防,保证法院工作正常开展的作用。但是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却可能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需要较高的环保意识和维权能力,虽然社会组织作为一个环保组织,其目标是致力于环境保护和环境公共利益,但不代表其环保觉悟己经达到较高的程度,而且社会种种利益较量,也使得其自身的独立性受到了很大的干扰。如果设置种种阻碍,社会组织会分析各种利益关系,以及经费的来源途径不因诉讼而受阻或断绝等因素,往往不愿行使其诉讼权利。(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费用负担
8、方式存在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最鲜明的特点在于其公益性,即原告提起公益诉讼最主要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不直接为了自身的利益,其从此次诉讼中得不到直接的利益,按照传统的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的方式,一旦社会组织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败诉,其不仅将承担自身支出的相应费用,还要承担被告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和损失,这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公益性特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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