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ID:26953547

大小:76.00 KB

页数:22页

时间:2018-11-30

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的义务与责任_第1页
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的义务与责任_第2页
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的义务与责任_第3页
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的义务与责任_第4页
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的义务与责任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的义务与责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的义务与责任.L.编辑。我国大多数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由于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存在着控制股东。本来,股权的过分集中就易导致权利滥用,更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不完善、投资者的不成熟,众多公司存在的"一股独大"的局面给投资者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后果。而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并未对控制股东的义务和责任做出明确规定,仅仅是通过证监会颁行一系列行政规章和指导意见来约束。不但立法层级过低,而且在实践中对控制股东违反其义务的行为一般也仅是"通报批评"、"警告"等等,缺乏应有的威慑力量。当前在许多西方国家的公司法领域,如何制约控制股东、以保护其所在公司及其他

2、股东利益的问题成为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而从我国股份公司控制股东的实际作用分析,明确控制股东的义务、确立并加强控制股东违反义务后的责任机制,更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一、控制股东概念的界定众所周知,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资本多数。(注:王保树、崔勤之:《中国公司法原理》,社会科学以上表明,对控制股东义务性质的不同观点都有自身的法理基础。但为了不陷于纯粹的概念之争,必须对控制股东的特殊地位进行必要的考察。传统公司法理念认为,股东系公司的出资者,依法享有自益权和共益权,股份公司的股东还享有完全自由地转让股份的权利,而其处分自身股份的行为,完全出于自愿

3、,并无特别义务加以约束。需要用义务加以约束的是公司的管理者与监督者--董事、监事和经理层,因为他们和公司之间存在着委任或者信托的法律关系。但是,前已述及,大量股份公司的董事会,从选任、日常运作到重大决策,其实都是受到控制股东的制约甚至完全操纵。监事会、经理层等公司机关和人员也全都听命于控制股东的调遣。所以,许多股份公司的控制股东扮演着公司业务执行和经营者的角色,享有远远超出一般股东权的特殊权利,甚至包括董事的部分权利。本着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其种种行为加以特别的义务约束,实属必要。也正基于此种考虑,本文对于控制股东义务的分类实际上也是从对业务执行和经营者的基

4、本要求出发来进行的。控制股东到底应对哪些人负有义务呢?(一)控制股东应对公司负有一定的义务上文已述及:控制股东在公司内部成为实际上的业务执行和经营者。在享有经营管理之权的同时,须由特定的义务加以约束。所以,以对公司业务执行和经营者的义务约束之,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德国学者指出,控制股东作为个人,对公司的影响愈重,愈应承担严格的义务,直至类似人合公司股东的义务。(注:RjchardHolzhammerundMarianneRothGesellschaftsrecht,S156,SpringerVerlag,WienundNeosVerlagsgesellschaft

5、,Baden-Baden,1980.)因此,我们也可以认为控制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就是法律考虑到当前他们处于公司实际业务执行和经营者的地位、有滥用权利之虞,而加以特别的设定。事实也正是这样。尽管在法理上对于控制股东义务的性质仍然处于争论之中,实践中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几个主要国家在立法与司法中却都早已对其加以确认。英国普通法要求控制股东对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宜真诚地依公司最佳利益表决,并且不得任意处置公司财产和其他少数股东的财产。(注:何美欢:《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中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28页。)韩国于1988年修正商法,在第402条之2

6、中新设了追究向董事指示业务执行者责任的制度,这主要就是为了追究控制股东的有关责任。(注: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6页。)德国1965年修订的《股份法》本来没有对控制股东规定义务,其最高法院也不承认此点。(注:《德国最高法院民事判决》(BGHZ)第9,157,163。)但在70年代之后,基于控制股东操纵公司事务的事实愈益严重,最高法院在判决中修改了从前的意见,强调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忠实义务"(Treupflicht)。(注:《德国最高法院民事判决》(BGHZ)第103,183。引自BarbaraGrune.(二)控制

7、股东对其他股东的义务首先,各股东之间既然同为一股份公司的出资人,共同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在他们之间也应互相负有诚信的义务。一切民、商事行为,均须依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之,各股东均不得从事有害于其他股东利益的活动,不但对控制股东如此,就是一般的中小股东也是同样。德国最高法院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过程,颇能说明一定的问题。起初,它只认同控制股东对于公司的义务(见本页注⑤),但在1976年的一次判决中,第一次指出了控制股东对于其他股东的义务。判决词强调:"拥有表决权多数的控制股东,有可能对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产生影响,所以应该为消除这些影响,特别对控制股

8、东约束以特殊的公司法上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