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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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的义务与责任我国大多数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由于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存在着控制股东。本来,股权的过分集中就易导致权利滥用,更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不完善、投资者的不成熟,众多公司存在的"一股独大"的局面给投资者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后果。而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并未对控制股东的义务和责任做出明确规定,仅仅是通过证监会颁行一系列行政规章和指导意见来约束。不但立法层级过低,而且在实践中对控制股东违反其义务的行为一般也仅是"通报批评"、"警告"等等,缺乏应有的威慑力量。当前在许多西方国家的公司法领域,如何

2、制约控制股东、以保护其所在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问题成为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而从我国股份公司控制股东的实际作用分析,明确控制股东的义务、确立并加强控制股东违反义务后的责任机制,更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一、控制股东概念的界定众所周知,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资本多数。(注:王保树、崔勤之:《中国公司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201页。)因此,如果大股东持有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0%以上,他则可以以股权的简单多数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做出各种有利于自身的决议,包括控制董事会的组成,

3、而只是在修改章程、公司形式重大变更等罕见的场合才需要广大中小股东的配合。实际上,由于现代大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股权的分散,大股东以低于、甚至远远低于50%的表决权就可以行使对公司事务的控制。当大股东对公司事务已经可以行使事实上的控制权时,就构成了所谓控制股东(ControllingShareholders,beherrschendeAktion①re)。如美国的《投资公司法》规定,一公司对他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25%股权者,推定为控制公司,即为母公司,他公司为子公司。(注:《美国投资公司法》(1940年)第2节-

4、(a)-9,转引自欧阳卫民:《中外基金市场与管理法规》,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5页。)可见,控制股东和大股东是两个紧密联系、但又不完全等同的概念。(注:亦有称超过50%股权比例的大股东为控制股东,低于50%、但仍对公司行使实质控制权的股东称为控制性股东,本文不采用此种分类法。)也有学者认为,从"控制股东"这个概念的构成要件上看,必须强调其对公司行使了实际控制权。仅仅居于多数,但未行使控制权的大股东,仍不构成控制股东。所谓:"即使持有表决权的多数也不必然带来义务,除非持有人实际控制公司。是控制带来义务的。"(

5、注:何美欢:《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中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23页。)这种学说可以称之为"控制股东"概念界定上的行为主义标准。对于控制权的表现,这些学者一般认为,体现在控制了公司意思机关即股东会和董事会,例如,以直接或间接向公司的董事会委托或选派董事,以便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施加影响;控制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通常表现为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施加影响或控制,以贯彻控制股东的经营战略;等等。并且上述控制应该是有计划和连续的,并非是一时或偶然的。(注:汪传才:《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与少数股东的保护》,《福建政法

6、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这一主张对于我们认识控制权的表现,确实有启发作用。但将是否已经滥用其权利作为控制股东的构成要件,似有画蛇添足之嫌。显然,"控制股东"并不必然滥用其控制地位。只要股东在股权比例上居于绝对或相对多数,构成控制地位,就应判断为控制股东,使其受控制股东特殊义务的约束。而控制股东滥用其控制地位,则应是现实地侵害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一味强调行使控制权的事实,并认为有损害事实发生才能认定控制股东的身份,实际上混淆了控制股东的概念和控制股东滥用其控制地位的现象,它会使我们以控制股东的特殊义

7、务约束他们的设想失去意义。二、控制股东义务的法理基础控制股东义务的性质如何,学说不一。择其要者:其一为善良风俗说,认为控制股东若滥用其资本多数决系对公序良俗的违反。其二为信任义务说,此为美国公司法普遍接受的理论,认为控制股东在对公司事务进行投票时,负有信任义务(fiduciaryduty)。其三为当前在大陆法系比较流行的诚实义务说,认为基于控制股东的实际权利必须对之科以诚实义务。(注: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77~292页。)德国的法学著作,一向将股份公司问题放在整个"商事

8、组织法"(Gesellschaftsrecht,或译"企业法")的框架内研究,在70年代以前,虽然也提到股东义务,但主要是指商事合伙、两合公司和有限公司的股东。对于股份公司的股东义务,包括控制股东义务是否存在,争论还比较大。(注:EugenKlunzigerGrundzugedes Gesellschaftsrecht,2.Auflage,S15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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