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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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湖北省境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煤矿除外)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2、)。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第五条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煤矿除外),并在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

3、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跨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域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实施。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实施。第六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1、由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3亿人民币以上500亿人民币以下的建设项目;2、中央驻鄂和省管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的建设项目;3、跨市(州)、直管市、

4、林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管理的建设项目。(二)市(州)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他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明确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范围。第七条我省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种类型。(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

5、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聘请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和验收。专家应当熟悉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相关职业卫生专业背景及实践经验。对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

6、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评审(审查)制度,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查,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对所参与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意见,并对出具的审查意见负责。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者指定机构进行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核,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从职业卫生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3/5。专家库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建设单位相关工作的专家,不得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7、”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等相应工作。第十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未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的省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在我省开展各项业务。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十一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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