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司法裁判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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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司法裁判问题的研究ok3?布莱尔在《共同的“所有权”》一文中独辟蹊径地指出:“公司,是一种将‘联合专业化’资产的运用加以组织和管理的安排。”换言之,公司在某种层面上可以被称之为一种秩序化构造。而公司法、公司章程则是分别是实现公司秩序化的外在与内在之“章法”。笔者认为,从制度层面而言,中国公司自改革开放至今经历了三个主要的发展阶段:(1)第一个阶段(1978-1992年)是“经验主义”阶段。在这个阶段由于国家尚未确立企业发展与改革的整体思路,公司(或企业)的改革尤其是制度性改革基本采取的是“经验主义的发展方式”。彼时的中国公司(或企业)基本处于一种“外无法制、内无规章”

2、的野蛮生长状态。(2)第二个阶段(1993-2005年)是“管制主义”阶段。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公司结束了过去15年的野蛮生长史,迈入了法制化的发展历程。然而,1993年《公司法》更主要是肩负着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制度性保障的政治使命,4这就为这部《公司法》埋下了“管制主义”的基因,公司自治无从伸张、章程自治更是痴人梦呓。二、本选题研究现状阐述与评判根据笔者所掌握的资料,当前国内学界直接对“公司章程司法裁判”问题进行针对性、专门性研究的文献仅有两篇。一篇是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周汀同学的学位论文《公司章程司法化问题研究》,其观点

3、主要集中于公司章程裁判法源地位的论证以及如何约束法官在“涉章案件”裁判中的自由裁量权。另一篇是雷桂森法官发表在《人民司法》上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司法适用审查》一文,该文主要观点是法官在裁判“涉章案件”时首先应对公司章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唯有在此基础之上才能以章程作为裁判的依据。尽管国内在系统性层面对“公司章程司法裁判问题”进行研究的着述非常缺乏。然而,一方面对公司章程进行系统性研究的论着近几年逐渐丰富起来;另一方面对公司法司法化问题的研究热度逐步提升。(1)对公司章程的系统性研究。根据笔者所掌握的资料,当前学界专门对公司章程进行系统性研究的学术性专着共有六本(皆为博士论文出版作

4、品),另有一本博士学位论文是否出版尚不知晓。笔者下文主要根据这六本着述的出版时间顺序进行阐述。董慧凝博士的《公司章程自由及其法律限制》一书,主要探讨了公司章程自治的理论与实践依据、章程自治的法律边界以及章程自治的保障机制。刘坤博士的《意思自治视角下的公司章程法律制度解读》一书,对公司章程自治、章程自治的异化及其矫正问题进行了探讨。常健博士的《公司章程论》一书,从功能论的视角对公司章程的功能及其发挥机制进行了探讨。王毓莹博士的《公司章程自治研究》一书,对公司章程自治的理念与历史、缺失与回应问题进行了专门性探讨。孙英博士的《公司章程效力研究》一书,对公司章程自治的性质、自治的边界

5、、无效的救济以及有效的章程的约束力问题进行了系统性探讨。&[1][2]下一页nbsp;第一章公司章程法源属性界说及其解释论意义诠释第一节法律渊源及其形成条件法律渊源在法理学尤其是在部门法学研究中是一个经常被忽略的概念范畴。然而,从法律渊源漫长的发展变迁史来看,其对于法学研究与法律适用而言又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基础性命题。同时,亦并非是任何表征善良、公正、自由、平等等人类终极价值关怀的规范形式都可以成为法律渊源,一种规范形式成为法律渊源还必须满足正当性与权威性两个决定性形成条件。在当下中国法学研究的题域中,法律渊源是一个至关重要而又经常被法学研究者所忽略的基础性命题,以至于现今的法

6、律学人经常近乎下意识地将其与法律之形式等同起来,使其近乎成为一个可有可无的法学概念。然而,法律渊源对于法学研究与法律适用的价值功能并未因现实的冷落而失却,因为“迄今为止的法律学说在很大程度上是围绕着法的渊源展开的,法的形成和法的应用甚至以法的渊源为立命的前提性基础”。换言之,从一定意义上而言,法律渊源是诸多法学命题得以衍生的“元命题”,并充当着这些命题的解释论之基础,是法学研究与法律适用的“中枢”而非“鸡肋”。第二节公司章程是一种独立而具有优先适用性的正式法律渊源我国现行《公司法》初设于1993年,经历了2005年与2013年的两次修订,大量剥离了纠盘其间的强制性规定,增加了

7、众多赋权性规范与补充性规范,极大地彰显了公司法所本应具有的自由主义精神气质,而被学者盛赞为21世纪最为先进的公司法。其中,现行《公司法》的自由主义精神气质的一大表现即是:有关公司章程的法律条文大幅增加、公司章程作为独立规范文本的法律地位得到认可。如公司法学者钱玉林教授所言:“公司章程已经大大超出了一般法律文件的意义,具有了丰富的法学内涵……真正得以成为国家法律规范中的次级法律规范,并成为裁判的法源”。如笔者在上一节内容中所述,某种规范形式若要成为法律渊源,则必须满足法律渊源的正当性与权威性两个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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