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办发〔201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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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办发〔2013〕91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苏州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关于苏州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23日—10—关于苏州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为科学、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明确事业单位的功能定位,推进事业单位在编制管理、人事管理、法人治理结构、收入分配等方面制度创新,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公益服务的供给水平,推动我市

2、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2〕2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3〕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苏州实际,现就我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基本原则及主要任务(一)基本原则。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坚持根据职责和特点,细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坚持实事求是,规范事业单位分类标准,严格事业单位分类程序;坚持分类指导,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

3、的改革和管理办法。(二)主要任务。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三大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划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10—二、分类范围事业单位分类的范围为:审批设立的全市各类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及其他组织所属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的群众团体机关(如残联、红十字会、计生协会、贸促会等),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如协会、学会、基金会等),供销合作总社不纳入分类范围。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依法直接登

4、记设立的事业单位,档案、党史、地方志等机构暂不分类,有关工作待上级另行部署。三、主要内容(一)分类标准1.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指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逐步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承担的行政职能须有国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解释或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印发的文件规定;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须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的明确授权(即明确指向事业单位)。2.—10—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

5、位。指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要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认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一是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的公益服务的范围;三是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能够且应当通过市场获得。3.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指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改革后,只有这类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指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

6、、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一般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面向社会提供基本公益服务;二是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三是宗旨、职能任务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不从事经营活动。—10—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指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一般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并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二是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三是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依据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定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

7、职能的事业单位,暂划入公益一类。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且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事业单位,划入公益一类;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又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事业单位,划入公益二类。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的镇属事业单位,划入公益一类。(二)分类方法1.坚持以社会功能作为分类的主要依据,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来分类。完全符合某一类别条件的,直接确定其类别。2.对于名称相同或相近及人员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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