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doc

海盐县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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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盐县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有效解决我县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根据上级政府安排部署,紧紧围绕保护民工劳动所得,不断健全治理拖欠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切实保障民工合法权益,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服装加工、五金制造

2、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影视文化产业、物流快递产业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领域为重点,以整治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租赁企业等领域的欠薪问题为抓手,确保我县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更规范、保障机制更完善、处置措施更有力,实现全县治理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取得突破性进展。到2020年,基本形成制度完备、覆盖城乡、责任落实、监管高效的治理格局,努力实现我县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二、全面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一)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各类企业应依法与招用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名册,规范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直包企业)要于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镇(街道)人

3、力社保所对劳务分包合同、班组劳务作业协议、务工人员实名制登记等进行备案。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含专业承包项目部、劳务分包企业)应设立专职或兼职劳资管理员,负责该项目的民工劳动合同签订、职工名册建立、记工考勤、工资发放表制作等管理工作。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自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在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上的跟踪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作业民工的工资发放情况,不得以包代管。[牵头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各镇(街道)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实行建设领域劳务实名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

4、业)应当严格落实“一册三账一牌”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实现全员实名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建立施工现场所有务工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岗位(工种)技能证书、进出场登记及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书面记录民工姓名、身份证号、劳动考勤、工资结算、安全培训等信息。健全民工维权告示牌制度,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施工企业及项目名称、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处理欠薪的举报投诉电话等。[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县人力社保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三)严格执行工资按月支付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企业要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给民工本人,做到民工工资“月结账、月支付”,

5、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建筑业企业委托银行代发民工工资制度,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要按项目在我县商业银行设立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建设单位每月按合同及时足额将民工工资暂付款汇入专户。项目部负责每月如实申报民工工资发放表,并通过专户支付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民工工资支付书面记录在完工验收后保存2年以上备查。[牵头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财政(地税)局、人行海盐支行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三、改进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与工资款支付管理(四)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工

6、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前,要严格审查建设资金落实情况,除审查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开设、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建设领域保证金缴存证明等材料外,还要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能够表明其他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相关材料。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律不予审批。[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县发改局、财政(地税)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五)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资款和工程款两条线支付制度,承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班组)签订劳务作业协议时,要将人工费

7、和辅材费等其他费用分开,明确支付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在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汇入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在支付工资款中,专户资金不足的,由施工单位先行垫付;建设单位资金不及时到位的计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并由住建、人社部门出具意见,一律暂缓竣工验收;施工单位擅自挪用资金,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具体执行办法详见海盐县《进一步加强建筑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及《海盐县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牵头单

8、位:县人力社保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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