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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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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工程质量监督改革的设想 摘要: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特殊条件下,工程质量监督扮演着教练员与运动员的双重身份,实行的是工程质量核验制度偏重的是对工程质量实体的监督,同时又贯以责任主体的身份。虽然身份定位并不妥当,但在当时还是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提高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 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督改革;设想 1、依法明确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律地位 要充分认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制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是由国家的行政法规所确立的,是一种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政府对国家经济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职能之一,它具有强制性、权威性和
2、公正性。这种强制性、权威性和公正性对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行为,制止建设工程质量违法现象的发生,保证工程质量和国家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改革中必须不断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执法力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承担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职能,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一支重要执法主力军,其最终的法律地位应向行政执法性质靠拢,人员宜编入当地公务员序列,从组织形式上确保政府监督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应将监督收费列入行政性收费的范畴。业主只要有开工项目,就有缴纳监督费的义务,而不是一种委托服务交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经费来源
3、可由当地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款解决。原有的企业化管理模式应进行改革。 2、依法明确监督机构的责、权、利 目前多数质量监督机构都以政府委托的方式被赋予了明确的执法内容,担负着艰巨的任务,但所具备的权力不够明确。根据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原则,必须使其具备一定的处罚权限,在执行公务时才可以当机立断地对现场出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及时处理;如若不然,仅靠发整改通知,其违法行为往往会流于形式。同时由于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身缺乏足够的资源来实现如此大量的执法任务,如果一并将所有的处罚权都由政府自身来完成,其效率和力度很难提高,也不利于执法工作
4、的开展,所以政府职能部门在进行委托时,很有必要将一定范围的处罚权一并授予监督部门,这样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规范政府委托行为是规范质量监督行为的前提,特别是在行政许可法出台以来,质量监督部门的责、权、利问题已到了必须进一步明确的时候,仅有责任而无权利的委托是不利于质量监督部门工作开展的。 3、提高质量监督队伍素质 加强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完善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建立监督人员的持证上岗和定期培训制度。增添检测设备,确保质量监督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公正性。就队伍建设而言,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
5、革的指导意见》,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贯彻实施该意见,还有许多具体工作需落实,应当完善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严格的个人执业资格,对监督工程师的资格条件要严格要求,今后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要通过考试、考核,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技术注册资格,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建立监督人员的持证上岗和定期培训制度,打造一支技术精良的质量监督队伍,使其具有较强的技术判断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就技术装备而言,还要加大检测力度,增添检测设备,用数据说话,同时还要加大信息化建设,监督机构应
6、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数据库,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信息、在建及竣工工程信息、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规和违法强制性标准信息、工程质量状况统计信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建立数据库,将所发现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核实,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通过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向上级有关部门传递。 4、转变工作重心 新形势下,监督工作已经有法可依,监督的重心必须顺应改革的方向。以往的监督对象主要是施工企业,监督的方式是采取环环把关的保姆式做法,因此过去的监督可以说是一个点上的纵向深入式管理;而今,
7、应实现从点到面的转移,监督的对象应该是与工程质量有直接关系的责任各方,主要有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检测、材料供应、机具供应等相关部门。检查的方法应该采用抽查、抽检为主,通过现场的实物及资料,评价各方的行为合法性。监督的关键在于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法律武器强制违法方进行整改,并视行为的严重性依法予以处理。因此,如今的工作重心应放在有效地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问题上面,而不应该通过核验、审批的方式来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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