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认定开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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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题报告填写说明1.开题报告是毕业论文题目选定后,对论文撰写的具体规划,是撰写论文的关键步骤。2.毕业学生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认真填写,并经指导教师及相关学科专业(方向)认可后展开论文撰写工作。3.开题报告按设计格式打印,框格大小可根据内容向后顺延,但要注意调整适当,此说明页不需要打印。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系、部专业(方向)区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论文题A论善意取得制度屮善意的认定1.本课题的目的及研究意义善意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如何界定善意的Pr涵、合理认定善意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均至为重耍。然而,我国《物权法》却欠缺对善意的界定。为实现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和平衡当事人利益的价值

2、追求。善意应为受让人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时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物权真实状况的主观心态。在认定善意时.首先依据公信力基于占有和登记事实推定受让人为善意,然后辅之于其他客观因素,当足以认定受让人非善意时,则推翻对善意的推定。反之,则认定受让人善意。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起源于円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原则,并融合了罗马法上短期时效的制度的善意要素而形成,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动产交易安全。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处分权的动产占有人,将动产所有权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或为第三人设立他物权,而使得善意第三人取得该动产的所冇权或他物权,原权利人丧失该动产的权力不得要求

3、受让人返还的制度。例如李某将自己的吉他借给黄某使用,黄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就该吉他与潘某订立了买卖合同,并且己经将吉他交付给潘某占有。此时若潘某是善意的,通过黄某占有吉他的状态相信他是吉他的所有权人而与之为交易,并不知到黄某是是无权处分人,那么善意的潘某取得对吉他的所有权,原木拥有吉他的李某丧失该物权,不得要潘某返还原物,只能就其损失请求无权处分人黄某赔偿。善意取得制度关系到动产所有权的静态保护和交易安全的动态的保护,对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彰显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研究和完善善意取得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2.本课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我国《民

4、法通则》屮并没有关于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条款,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的司法实践以及各学者的学术著作中可以看出,我国是承认善意取得制度的。直到2007年3/],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该法第106条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该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冇权人冇权追冋;除法律另冇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己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己经交付给受让人。”德国民

5、法明确肯定了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德国民法典》第932条关于无权利人的善意取得的规定中,第1款规定:“物即使不属于岀让人,受让人也可以因让与成为所有权人,但在其根据上述规定取得所有权的当吋非出于善意的除外。”第2款规定:“受让人明知或者因重大过失不知物不属于出让人的,视为受让人非出于善意。”由此可见,将善意定义为不知情且并非由于重大过失而不知情。即善意包括无过失而不知情或轻过失而不知情,非善意即恶意则定义为明知出让人无处分权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出让人无处分权。2.本课题的研宄内容主要容包括:善意的内涵界定,善意的认定标准.,善意在善意取得制度中的价值。3.本课题的实行方案、进度及预

6、期效果本文主要通过资料查阅法进行了研宄探讨。2015年3月22H至2015年4月1H前收集资料,撰写并上交开题报告及论文提纲;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4月30日前进行调研,撰写并完成论文初稿;2015年5月10口至2015年5月20口前修改论文,撰写并完全定稿提交打印好的论文;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10日前进行论文答辩。预期效果实现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和平衡当事人利益的价值追求,善意的内涵应界定为受让人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时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物权真实状况的主观心态。5、己查阅参考文献[1]王书江.日本民法典【M】冲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35.[2]郑冲,贾红梅

7、.德国民法典fM】.法律出版社,1999.220;210-211.[3]费安玲,丁玫.意大利民法典[MI.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315.[4

8、李光夏.民法物权新i4〜

9、MI-厶湾:1955.83.[5]叶金强.论善意取得构成中的善意且无重大过失要件卟法律科学,2004,(5)_[6]姚瑞光.民法物权论1M1.台湾:1999.101.[7]王轶.物权变动论[M】冲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307;309[8](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fMl.法律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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