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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研究第一章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概述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和内容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中第十条第四款制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在此法律基础上,国内外很多学者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内涵给予了自己的很多诠释。丁关良教授详细定义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他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指一切农业生产经营者,按照承包合同取得的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并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获
2、得收益的权利。”[2]另外还有学者将土地经营流转权称之为“用益权”,认为用益权是最能表达出土地经营的概念,但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及各个学者的定义,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在不改变所属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承包人将该土地的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经营的行为。在此基础定义上,还应该注意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农村土地的经营权流转要确保其所属的用途不变。农村所属的土地是支持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支撑我国粮食安全生产的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能出现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农村用于生产的土地是非常有限的,我国庞大的人群的生存依赖于农村土地,如果毫无节制、毫无限制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却不去限制土
3、地的使用用途,必将造成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农用土地的丧失,从而影响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最终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流转主体、流转依据、流转方式和流转程序。流转主体是土地的承包方,土地的承包方在合同的规定下有权对土地进行经营使用,任何人不得干扰土地承包方对于土地的利用。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是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依据,承包方和发包方都必须严格按照流转合同的相关规定对土地进行使用,不能滥用土地使用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常用的流转方式有转包型、入股型、租赁型和互换型。转包型,承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土地转包给第三人,第
4、三人向承包方履行合同,转包给第三人后,原承包人与发包方的关系不变更。入股型,入股是为了更加合理充分利用土地的集约化生产,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生产率。租赁型,农户按照合同要求得到的承包土地,可以依法进行转租并收取一定的租金。互换型,不同农户承包的土地,可以根据各自需求进行土地的交换耕种,实现土地交换使用的互惠互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程序,应由当事人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提出流转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合同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然后提供流转合同,当事人确定合同内容无误后签订合同,由合同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此时土地流转正式生效。第二章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演进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5、权流转制度的产生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期,当时我国的法律法规、政策严格限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1978年11月24日,在安徽凤阳县小岗村,十八位农民开创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揭开了农村土地改革的序幕,国家相继出台政策肯定这种土地制度。中共中央在1982年发布了一号文件,文件明确指出“包干到户、包产到户”的生产责任制并迅速在全国范围内施行,此时的农村土地所有权仍然归集体组织所有,农民掌握的只是土地的经营权,这种土地格局可以概括成“集体所有,农户经营”。截止到1984年,有大约1.8亿的农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占农民总数的98%以上。虽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农村的土地流转提
6、供了可能,但是农村的土地流转仍被禁止,无论是当时的《宪法》、《民法通则》还是《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都禁止土地流转。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禁止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均有了松动迹象。此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它不可能解决农业生产中的全部问题,禁[1][2]下一页止农村土地流转的已经不适应时代的需求,更不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在1984年发布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一号文件规定,农户可以根据“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通过协商,由集体组织统一调整土地。四年后的宪法修正案中去掉了土地不得出租的有关规定,同时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规定。《
7、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确立了“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之后的《农业法》在1993年7月颁布实施,该法首次明确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出了规定:“承包方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可以转包承包的土地,将农业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发展成都市作为四川省的省会,其中城市人口为1125万,农村人口为5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