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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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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涅槃与重生:“凤凰”角色的共和国法学教育【正文】 在构建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业中,教育的本质和功能决定了法学教育在推进民主法治进程中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的“凤凰”角色地位。反思共和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有利于针对性地解决发展法学教育过程出现的带有时代烙印的问题,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实施作出贡献。 一 新式法学教育是建立新法统的基础。共和国在继受旧式法学教育的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始新式法学教育的创建。 建立继受苏联法学教育基地。为了培养共和国的法律人才,北平解放后即成立了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新法学研
2、究院。为适应国家建设需要,接受苏联先进的建设经验,1950年2月成立的中国人民大学重要职能之一就是为全国高校法律系培养师资,这就使得苏联法学教育渗透到中国法学教育的各个环节中去。共和国从此开始全面继受苏联法学教育的历程。 调整全国院系。1952年,教育部对高等院校进行调整,相继成立了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等政法专业院校。就这次院系调整对法学教育的影响而言,除新组建的四所政法院校外,综合性大学设置法律系的只保留了中国人民大学、东北人民大学和武汉大学。1954年4月,全国政法教育会议之后,
3、部分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得到重建。截至1957年,全国高等政法院系已发展到10个。这基本确定共和国法学教育格局。 招生规模稳定增长,留学方向转向苏联。共和国成立之后到1951年底,经过初步调整,在设有政法院系的36所高等学校中,有教师647人,在校学生4,537人,占在校学生总数的2。92%。[①]1952年院系调整后的1953年当年招生数为1135人;1954年上升至2486人,占同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总人数的1。4%;1957年政法院系本、专科生达到8245人,占同年全国高等学校在校生总数的1。9%。同期还培养了研究
4、生263人,派遣去苏联学习法律的留学生86人,全国10所政法院系共有教师1003人,其中法学教师762人。[②] 二 1957年下半年开始,极“左”思潮开始泛滥,法律虚无主义盛行,法学被认为政治性和阶级性强而成为重灾区,呈现蓬勃发展势头的法学教育开始受到挫折。在这种大形势下,到1958年政法教育改革时,各政法院系主观思想努力贯彻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的方针,普遍对教学进行了较大的变动:把培养目标由培养高级法律人
5、才或法学家改为培养政法干部;大量增加政治科学时数,生产劳动列为课程,业务课学时数大量削减;改变教学方法和考试制度,如有些分别采用单元制或多科并进制的讲授方法,学习方法以自学、小组讨论为主,并采用课堂讨论、班组辩论和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等形式,最后由教师解答问题或作结论,考试方法有笔试、口试、写心得和写思想小结等。 此时,招生人数急剧减少,下降到约800人,一部分教师被调出学校,专业课程大大削减,教师、学生分批下放劳动或参加政治运动。1963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后调整了政法院系设置,把全国政法学院调整为北京政法学院
6、、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四所,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湖北大学4个法律系不变,规定全国政法院系每年共招收1,000—1,500人。1964年1月,教育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制订了《法律专业四年制教学方案》开始在四年制的政法院系试行,对法学教育中出现的弊端进行调整。这一时期的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为11068人,毕业研究生为143人,都低于前7年。[③] 有学者这样评价这一时期法学教育:“1957年后的政法教育既失去了法学教育的性质,也无法达到最低标准的大学教育”。[④]“文化大革命”爆发以后,北
7、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等4所政法学院全被撤销,仅剩北京大学、吉林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3个法律系,其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一度被合并,另外两个也停止招生几年。据统计,1966—1970年,设有政法专业的院校数8个,年均招生数为0人,年均毕业数833人;1971—1976年,设有政法专业的院校数2个,年均招生数为114人,年均毕业数46人。[⑤] 三 恢复高考的当年,北京大学等作为“文革”结束后第一批招生单位开始招收法科学生,从而恢复了共和国法学教育。到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1992年,
8、法学教育得到重建和发展,主要表现在: 法学教育层次逐渐拓宽。从办学层级来看,除研究生(含博士、硕士)、本科、专科、中专等全日制学历教育外,“成人高等法学教育也有很大发展,中央和省、直辖市所属的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已有21所;司法与劳改劳教干部学校有29所;地市级政法干部培训班有80多所,全国已经形成多层次的、完整的政法教育体系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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