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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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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公众角度论城市规划的行政救济-->第一章绪论1.1研究背景(一)现实背景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的,我国社会生产力被大量解放、经济也在迅速发展。同时,建设用地不断扩大,建设项目不断增多,我国的城市化水平也在不断提高。而作为对城市建设的指导依据和规范的城市规划,也面临着更多和更新的挑战。从计划经济时期,以技术理性为主旨、由政府单方面主导的空间政策,到市场经济时期,面对利益的多元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城市规划转向作为各方利益的在空间上协调工具。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提高,城市建设过程中对各方利益的调节也在时刻的发生着,围绕着
2、城市建设开发而产生的社会矛盾也日益增多。其中既有因为违反既定城市规划而造成的利益冲突,也有在城市规划规定的范畴内所造成的侵权现象。尽管随着我国城市规划的细分化、法制化,城市规划在日趋完善和成熟。但不可避免的,在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修改等过程中仍会出现对个人、组织的私人利益或者公众利益的侵犯现象。而在这些现象发生之后,通过法律的途径能顺利解决纠纷的却并非多数。特别是但随着我国建设用地的日益稀缺、土地经济的高额回报,各方利益之间矛盾也日益尖锐,城市开发所带来的暴力对抗等现象日渐增多。特别是对城市影响重大的公共项目的建设,更容易引起大规模的群众过激反应,甚至
3、演变成公共事件,严重影响了我国现阶段的政府执政能力和公信力。这反应了城市快速扩张过程中,产生了严重的各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同时也反映了现行的行政救济途径对城市规划所造成的纠纷的解决能力不足。因此,本文将对城市规划中的行政救济进行研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合理的分析并从公众参与的视角提出了合理的解决方法,以期望对我国解决类似问题有所帮助。(二)法律背景2007所颁布实施的《物权法》明确了包含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权等等在内的私人物权受法律保护的原则,以法律形式对个人的土地权益予以了保护,而作为对各方土地权益进行调整的城市规划也应作出相应的转变。2008年正式实
4、施颁布的《城乡规划法》,也指出城市规划的目的是协调各方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而我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救济法》等相关行政救济的法律规范,也为我国公众、私人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法律的制度和途径。这些法律所关于权益保障的规定,为新时期的城市规划有关利益问题探讨提供了的法律背景。1.2研究目的和意义1.2.1研究目的本文针对我我城市规划中的侵权现象,通过对行政救济及其理论的研究,明确和梳理出城市领域中行政救济的作用以及现实问题,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公众参与的视角对其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选择“公众参与”视角一方面是由于城市规划的本质既是对各方权益配给和利益再分配
5、,另一方面是想对城市规划中行政救济制度不足从城市规划本身的制度建设方面进行反思,以达到以下两点目的:(一)找出城市规划侵权问题的主要原因。(二)提出改进现有的城市规划体制及行政救济制度的建议,并促进其协调作用。1.2.2研究意义社会、经济制度的改变所带来的快速城市化,也随之带来了城市本身的新问题的增加与矛盾的激化。其中在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各方权益的配给与再分配作为城市规划的核心问题,一直是伴随着各方之间的纠纷与冲突而存在。而我国行政救济行为的设立,本应当对城市规划中权益的纷争具有调解、协调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法治建设的滞后和对现阶段国情的考虑,造成本应
6、是解决纠结的制度其本身也存着着一定的问题。但随着城市规划中所出现问题的增多和加剧,作为补救、调节途径的行政救济也引起越来越重的注意。而本文通过对现有的行政救济制度在城市规划中应用的研究,分析归纳出造成规划侵权的主要原因——规划对各方利益的分配方式缺乏内在合理性。针对这一问题,本文从更宏观、全面的公众参与的视角对其进行了分析。总结了规划本身合理性的确定原则应当由单方面的技术性、专业性判断转变为多方利益主体平等对话、协商、妥协后的集体判断。这也为解决我国规划中的侵权现象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由于我国已对公众参与进行了一部分建设,本文又对现有的公众参与制度进行了
7、分析,从而得出我国公众参与制度已具有判断规划合理性的基础,应当对其“改进”而不是“转变”的解决策略。同时提出,通过改进公众参与制度,使其在规划的编制阶段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从而实现对城市规划的事前救济,从根本上预防规划侵权现象的发生。而行政救济制度则主要作为程序合法性的维护工具,在不改变现行行政法体系的情况下完成对城市规划领域的维权工作。第二章我国现行规划侵权的解决途径——行政救济概述我国公民享有合法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则需要对其申请进行救济。对于行政机关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亦应如此。行政救济在世界各国通常都不是法定用语而是法
8、学术语。因此,研究我国的行政救济,必须明确在我国法学范围内行政救济的定义、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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