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理性的经济博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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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纳税理性的经济博弈分析摘要:针对企业纳税人可能采取的纳税行为,运用博弈论分析企业不同纳税行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博弈,探讨了不同情况下企业的纳税理性,结果表明纳税人的理性纳税行为客观上受税收处罚率、税务筹划节税成本率、税务稽查率等因素的影响。为有效遏制企业违法的偷逃税行为,促进企业科学开展合法的税务筹划,税务机关应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和税收处罚力度,而企业则应尽可能降低其税务筹划节税成本率。  关键词:纳税理性;偷逃税;税务筹划    “理性经济人”是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设,企业作为市场经营的利益主体,其目标是追求

2、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企业自然希望能少纳税甚至不纳税,总是想方设法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在法制不完善的税收环境下,这种动机往往演变为违法的偷逃税行为。随着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和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偷逃税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纳税人开始转向运用科学的税务筹划手段合法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作为不同的利益主体,企业纳税人追求的是税后利润的最大化,而税务机关则尽可能保证国家税款的应收尽收和及时征缴入库。因此,企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税收征纳的博弈客观存在,只是在不同税收环境下两者之间的策略选择存在一定的差

3、别。    一、企业偷逃税与税务机关的博弈分析    假定企业纳税人欲通过偷逃税手段减轻税负,模型中只考虑税务机关行为对企业偷逃税行为的影响,此时的博弈双方是企业和税务机关。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企业,局中人(2)税务机关。博弈双方的策略:企业为偷逃税或不偷逃税也不筹划,税务机关为税务查获或未查获。这里仍作如下假设:偷逃税款额为T,被税务机关查获的概率为P,查获后应补缴税款为T,加收滞纳金并处罚金为C32,查获后用于寻租以减轻处罚的支出为F,因此影响预期收益的因素有T、P、C32、F(为研究上的方便,这

4、里不考虑企业开展偷逃税行为的额外成本支出,如设置两套账成本、心理成本等)。根据假设条件分析得出企业纳税人的得益矩阵,如图1所示[1]:  从图1可以分析得出,纳税人的预期收益为:  U=T×(1-P)+(-C32)×P  =T(1-P)-C32×P=T(1-P)-λT×P  =T[1-(1+λ)P]  其中税收处罚率λ=C32/T,当T[1-(1+λ)P]>0,即(1+λ)P1的情况下,纳税人将获取偷逃税收益U>0,此时企业就有了偷逃税的经济激励;但企业并不一定选择偷逃税行为,其具体行为的选择取决

5、于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1]。  当T[1-(1+λ)P]0,即(1+λ)P>1的情况下,纳税人偷逃税收益U0,此时企业偷逃税行为是不经济的,但企业不一定选择不偷逃税。这里需要考虑一个特殊因素——税务寻租,当不存在税务寻租途径时,由于偷逃税的预期收益小于零,企业不会选择完全不经济的偷逃税行为;当存在税务寻租途径,企业的具体行为选择取决于寻租支出F和逃税支出T+C32之间的关系。若F>T+C32,则企业纳税人不会选择偷逃税行为,若F    三、企业特殊策略选择的经济博弈分析    这里的

6、特殊策略选择是指企业纳税人在一定的外部环境下,为减轻税收负担所选择的合法筹划或非法筹划,即选择合法的税务筹划行为还是违法的偷逃税行为[5]。假定在相对稳定的税收环境下,企业欲通过一定手段减轻自身税负,模型中只考虑税务机关行为对企业行为选择的影响,此时的博弈双方是企业和税务机关。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企业,局中人(2)税务机关。博弈双方的策略:企业为偷逃税或税务筹划,税务机关为税务稽查或不稽查。  这里仍作如下假设:节税额为T,税务机关的稽查概率为P3,并假定企业的偷逃税行为一旦稽查即被查出,而企业的税务

7、筹划行为被认定为合法;偷逃税被查获后应补缴税款为T,加收滞纳金并处罚金为C32,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直接成本为C1,机会成本为C2。因此影响偷逃税行为预期收益的因素有T、P3、C32,影响税务筹划行为预期收益的因素有T、C1、C2(这里不考虑企业开展偷逃税行为的额外成本支出,也不考虑现实中可能存在的税务寻租成本)。为研究上的方便,现引入三个相对率指标反映这些不同的影响因素:一是税收处罚率λ,即λ=C32/T;二是税务筹划节税成本率δ,即δ=(C1+C2)/T,三是税务稽查概率P3。可以分析得出纳税人偷逃税的预期

8、收益为:  U1=T×(1-P3)+(-C32)×P1  =T(1-P3)-C32×P3  纳税人税务筹划的预期收益为:  若U2=(T-C1-C2)×(1-P3)+(T-C1-C2)×P3=(T-C1-C2);  则U1-U2=(C1+C2)-(T+C32)×P3。  当U1=U2,即:  (C1+C2)-(T+C32)×P3=0时,企业采取偷逃税行为与开展税务筹划行为取得的预期收益是一致的。对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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