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举证期限探讨

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举证期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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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举证期限探讨关键词:行政诉讼/原告/第三人/举证期限内容提要:为了使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适时提出证据,从而确保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行政诉讼中应当设定原告或者第三人的举证期限。现行司法解释关于原告或者第三人举证期限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有制度的不足,但因其规定的自相矛盾和延期举证正当事由的不确定,使得行政审判实践中出现诸多分歧和弊端。因此,应当严格限制行政诉讼中原告或者第三人的举证期限,同时应对允许原告或者第三人延期举证的正当事由作出严格而又清晰的规定。  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举证期限探讨关键词:行政诉讼/原告/第三人/举证期限内容提要:

2、为了使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适时提出证据,从而确保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行政诉讼中应当设定原告或者第三人的举证期限。现行司法解释关于原告或者第三人举证期限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有制度的不足,但因其规定的自相矛盾和延期举证正当事由的不确定,使得行政审判实践中出现诸多分歧和弊端。因此,应当严格限制行政诉讼中原告或者第三人的举证期限,同时应对允许原告或者第三人延期举证的正当事由作出严格而又清晰的规定。据悉,全国人大已经启动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并将其列入五年立法规划。作为地位特殊的行政诉讼法,其修改更是引人注目。这不仅仅是因为与其他两大诉讼法相比,《行政诉讼法》自颁行之后一

3、直没有修订,更重要的在于行政诉讼所扮演的独特角色以及其风雨兼程的20余年,给人们留下了太多的话题,自然也给人们种下了太多的期许。关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其实早就开始探讨并见仁见智:重新定位行政诉讼的目的和功能,增加化解行政争议、解决行政纠纷的有效办法;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行政案件的审判体制和管辖制度,保证人民法院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完善行政诉讼程序,通畅保障权利和监督权力的渠道;完善执行程序,化解执行难等等。但是,要想使行政诉讼在保障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在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效化解矛

4、盾,解决行政纠纷等方面发挥重要而又不可替代的功能,除了上述这些宏观的方面必须完善外,在一些微观的制度设置和规范方面同样不可忽视。原告或第三人举证时效制度即是其中之一。一、行政诉讼中规定原告或第三人举证期限的必要性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需要在法定的时间内进行这是没有异议的。关于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举证是否需要设定期限,理论与实务界均有不同意见。持否定意见的主要理由是,认为行政诉讼的目的是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是对原告或者第三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进行审查。因此,不应当对原告举证设定期限。只要原告提出的证据能够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法院就应当作为定案的证据

5、。此外,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是弱者,在诉讼程序中原告应当比被告享有更多的诉讼权利。[1]而有学者则认为,应当对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期限进行限制。其理由主要是:第一,法律法规对原告提起诉讼的期限有所规定。其目的除了考虑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外,也是对原告收集证据期限的规定,即一般情况下,原告应当在提起诉讼之前收集到足以胜诉的相关证据。第二,原告提起诉讼时如果不能初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以及被诉行政行为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将不予受理。这说明原告在诉讼开始之前也有收集和提供证据的义务。第三,如果对原告的举证期限不加限制,将会导致诉

6、讼资源的浪费和诉讼程序的不公平。第四,如果对原告举证期限不加限制,将会无法制约原告滥用诉权。[2]上述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看似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仅就诉讼公平原则而言,行政诉讼中规定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期限是非常有必要的。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期限并不是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并没有关于原告或第三人举证期限的特别规定。其第33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但由于行政诉

7、讼的特殊性使得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期限显得非常重要。然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期限,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出台之前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长期以来,在行政诉讼实践中原告或第三人不仅在一审程序中可以提供证据,而且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以及二审中也可以提供,甚至在再审中都可以提供。这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固然有其一定的优点,比如:当事人可以随时发现并提供证据,有利于最终查明案件事实;还可以使法庭对案件事实的确认建立在尽可能全面的证据基础上,从而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但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比如: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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