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原告举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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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原告举证问题研究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以来,各地出现了很多相关的诉讼,相关的理论研究也越来越多。在举证责任问题上,大多数研究关注的是被告的举证责任。其实,原告的举证责任问题同样重要,与诉讼的胜败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对其展开适当的讨论,不但可以指导司法实践,更可以丰富理论研究。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举证责任  简介:王进,海南大学三亚学院,助教,硕士,研究方向:行政法方向。  :D925:A:1009-0592(2011)12-143-01    行政诉讼中,被告即行政机关负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原告负担次

2、要的举证责任。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种,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同样如此。在本文中,笔者将专门针对原告的举证责任展开分析。  一、对已提出过申请的事实的举证  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原告有义务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不作为是相对于申请的不作为,没有在前的申请,就没有其后的不作为,所以,对曾经提出申请这一事实本身进行证明,是原告在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中的当然举证责任。具体到因行政机关未对申请行为作出任何答复而引发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的举证可以是电子邮件的“已发邮件”、挂号信或快递的回执、行政机关的受理文件等,并不存在太大的

3、难度。  二、对符合公开条件的证明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开启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全新时代,由地方的自觉公开过渡到了全国性的主动公开,但政府信息公开对于我国行政机关毕竟是新事物,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所以我国实行的不是完全的公开,而是有限制的公开,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设置了门槛,《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这也是学界所说的“三需要”。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时

4、,要首先证明自己的申请是基于生产、生活或科研的需要,否则行政机关就有权拒绝公开。当然,一般情况下,这只是一个形式上证明义务,甚至可以说是一个说明义务,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举证。  三、对信息存在错误的举证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或依申请公开的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中存在记录错误,则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更正,但申请更正的前提是有证据证明信息的内容存在错误。这一证明义务到庭审中就变成了举证责任,对此,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起诉被告拒绝更正政府信息记录的,原告应当对被告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

5、相关事实提供证据。”这是一个事实举证,并不太难,只是有一个问题需要强调一下,证明政府信息的内容存在错误,往往需要以其他机关或组织的相关记录作为证据,但原告又无法自行收集,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就可以要求法院予以调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有着明确的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四、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将会受到损害的举证  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将会受到损害,意味着行政机关只是

6、欲将政府信息公开,但还没有公开。在依申请公开的情形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会涉及到第三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一般不会同意公开,但也可能会出于公开利益的考虑,而决定公开,但即使决定公开,也应该将公开的事宜通告第三方,这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对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着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

7、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但这里面存在一个问题,这一规定没有明确“书面通知”时间,是公开前通知呢?还是公开之时或公开之后通知呢?笔者认为是公开之前通知,因为这样会留给第三方一个采取救济措施的时间,所以,这才存在原告对自己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可能受到损害的举证问题。这一举证分为两个层面,第一,证明行政机关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中涉及到了自己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这要围绕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定义来展开;第二,证明行政机关即将采取的公开行为与自己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受损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除此之外,原告还有一个反证义务,即

8、在行政机关举证证明不公开这一信息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原告还要证明行政机关不公开这一信息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五、对损害事实的举证  按照一般的举证原理,对损害事实的举证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证明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当然也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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