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原告是否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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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中,原告是否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证据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那这是不是说原告在行政诉讼中不需要承担任何的举证责任呢?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要不要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别对待。结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要对以下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证明自己提起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具体说来就是原告要

2、证明自己的起诉符合以下条件:原告是适格的主体,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自己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诉讼等。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曾经向被告提出过申请,二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事实。如申请行政机关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障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而行政机关没有发放的;又或者是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行政机关没有作为的。对上述情形,原告应该提供自己曾经向被告提出过申请的证明。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要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曾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遭受损失的事实。比如,要证明被告实施的

3、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权利的事实;要证明原告自身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害的事实。在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还要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的事实。其他需要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事项,还要我们在实践中具体去体会、探讨和把握,因为法律是人制定的,不可能完美无缺,任何事物的完善都需要经过实践的雕琢。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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