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小型出口企业信用证项下支付货款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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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中小型出口企业信用证项下支付货款的案例分析ok3A)。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通知开证申请人,并以海企外贸公司作为提单的发货人。除发票以外,所有单据不得表示发货人或受益人的地址。”巨丰公司按规定装运,并向商检局申请FORMA,商检局称FORMA上的发货人详细地址必须列出,此栏不得留空是带有强制性的。巨丰公司立即把此事电告美国公司,并要求美国公司修改L/C的条款为:“除发票、普惠制产地证外,所有单据不表示受益人的地址。”美国公司来电称:“货物是转销其他国家的,并非在本地销售,所以难以修改L/C。如一定要修改L

2、/C,必须有一个条件,即FORMA上不能表示发货人的真实地址,须设计一个虚拟地址。”巨丰公司考虑到货物已装运完毕,急待制单议付,所以同意美国公司的条件,也收到银行修改的L/C条款:“除发票、普惠制产地证书外,所有单据不表示受益人的地址。”巨丰公司根据修改后的L/C制作全套单据后到银行交单议付。银行发现发票与FORMA的地址不一致,巨丰公司只好将发票上的地址临时删除掉,才办理交单手续。单据寄到开证行后,对方以单据不符为理由拒付货款,因为L/C规定:“除发票、普惠制产地证外,所有单据不表示受益人的地址。”寄来

3、的单据发票上地址已删除,也就是没有地址,所以单据与L/C规定不符。巨丰公司与美国公司和银行多次协商仍然无效,最后货物只好降价处理。篇首语要规范,尽量不要使用有可能产生分歧的用语。二是通知行、受益人要认真审证,发现疑问或对自己取单交单不利的条款要及时查询,并做出相应修改。三是受益人要尽快备单,以免被动。四是分歧产生后,发生损失的银行和受益人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为依据据理力争。五是买卖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是争取解决信用证分歧的最后保证。只要贸易双方能相互信任、相互配合,银行间的纠纷也就好解决了。(三)案例

4、三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与信用证中的“软条款”1.严格相符原则在信用证纠纷案件中的适用。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银行在审查单据时的标准是:单据必须在表面上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相符,并且单据之间也必须一致。本案发生争议的信用证,银行留存的货物收据签字样本中有两个实际开证申请人公司的公章,两个货物收据签发人的签名。而受益人提交货物收据中却只有一个人的签字。受益人主张,货物收据签字样本中受益人的货物收据是各自独立的签字样本,只要符合其中一个即可。开证行却根据严格相符原则,认为两个公章和两个签字必须同

5、时相符。2.信用证“软条款”导致受益人受损。本案争议中关键问题涉及的开证行留存的货物收据签字样本的条款,是贸易与银行界所称的“软条款”。因为该条款所规定的单据将不受受益人控制,相反该条款将由开证申请人控制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和信用证严格相符,所以信用证中存在的“软条款”对信用证受益人都不利。解决信用证“软条款”问题应采取五种措施:一是慎重选择贸易伙伴。二是在贸易合同中不要订入“软条款”,否则,出口商将难以拒绝接受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三是当事人拒绝信用证采用“软条款”。四是即使当事人之一间一定要采用“软

6、条款”或相似效果的条款,银行也应该将当事人指定的有关留底连同信用证发送给受益人或通知行,以便受益人及时知晓该条款的具体要求,以尽可能地避免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中的不符点的发生。五是受益人一定要仔细审核信用证,发现类似“软条款”,事先详细了解该“软条款”的内容,看自己能否做到,能够做到的,为保持业务关系,可与议付行积极合作,努力去做,否则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四)案例四信用证漏列加价条款,造成出口商受损,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以外的契约在本案中,买方开来的信用证未规定加价条款,开证行拒付是正常的。一些外国商人就是利

7、用信用证独立于合同的原则,在信用证条款上做手脚,增加“软条款”或单方面修改合同的某些条款,钻我国公司外贸新手的空子,不严格履行合同。因此,业务员在收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时,要严格按合同审查,不符合合同规定、对我方不利的条款应及时要求对方修改,以免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4条a款规定,“信用证就其性质而言,与可能凭以开立的销售或其他合同相比,乃属一项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对该合同有任何援引,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或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关于兑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任何其

8、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其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主张或抗辩的约束。”本条款阐明了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作为依据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所以,信用证是独立于有关合同以外的契约的,是一种自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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