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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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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代社会法学的法概念简介 第1章当代社会法学的法概念简介 关于矛盾法的法概念我们在上1卷中已经详细介绍过了。作为对矛盾法学法思想的超越,在这个领域之外,西方法学界还有1种非矛盾法的关于法的很重要概念,它就是社会法学派关于法的概念。我们于此简要回顾1下。大家都知道,现代西方社会法学派关于的法的概中把法的表现形式划分为两个基本类型,即“非国家的法”和“行动中的法”。下面分别予以回顾,并做简要剖析和批判。 1、非国家的法 它就是把法的概念从国家领域扩大到非国家领域。所谓“非国家的法” 当代社会法学的法概念简介 第1章当代社会法学的法概念简介 关于矛盾法
2、的法概念我们在上1卷中已经详细介绍过了。作为对矛盾法学法思想的超越,在这个领域之外,西方法学界还有1种非矛盾法的关于法的很重要概念,它就是社会法学派关于法的概念。我们于此简要回顾1下。大家都知道,现代西方社会法学派关于的法的概中把法的表现形式划分为两个基本类型,即“非国家的法”和“行动中的法”。下面分别予以回顾,并做简要剖析和批判。 1、非国家的法 它就是把法的概念从国家领域扩大到非国家领域。所谓“非国家的法”也表现为两种形式:1种是某些法人类学家的观点,认为法这种现象无论在文明社会还是在野蛮社会都存在,不能认为只有文明社会国家颁布的行为规则才是法,而野蛮
3、社会、不存在国家的社会中执行着与法同样的社会功能的行为规则就不是法;另1种是某些法社会学家的观点,认为法是1种有强制力的由特殊的机制所保证的行为规则,不仅国家的行为规则具有强制力,而且许多社会组织的行为规则。显然这种法的概念是广义的,不单指实证法学和辩证法学所指的实在法律。这种研究不仅符合历史事实,也符合法律实践的具体现实,使人们明白政治实体颁布的实在法律不是可以作用于1切领域的,很多时候实在法律是不充分的,甚至是无效的,它为我们建立4维法学带来很大启示和间接支持,10分值得我们加以注意和考察。 1、社会的法 当代西方的法人类学家通过对未开化民族、氏族、部
4、落的实地考察,发现其中存在着可以辨别出来的大量的习俗,它们执行着文明社会中法的功能。他们认为不能仅仅把法的概念局限在西方国家的范围内,也不能只把文明社会的行为规则称为法,而把未开化民族执行着同样功能的行为规则不称为法。法人类学家把法的范围扩展到无国家存在的社会中,把法等同于1般的社会规范。美国学者戈尔丁认为,当存在下述条件情况下就存在法:(1)存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2)存在制定和修改这些规则的机关;(3)存在判断违反这些规则的机关;(4)存在保证规则实行的机关;(5)存在解决个人争端的机关。在这里,他把国家的法律与1般的社会规范相统1了。 人类学的创始人
5、、英国学者马林诺夫斯基通过对南太平洋岛屿特鲁布里安德未开化部族的长期观察,给法下了这样1个定义:“法是赋予1方以权利,另1方以责任的有约束力的义务,它是由社会结构所固有的相互性、公开性和特殊机制有效地维持的”。值得注意的是,在南太平洋的这个岛屿上几乎没有任何现代国家的因素,没有任何立法机关、官僚、警察或法庭。马林诺夫斯基之所以把他这岛上所看到的现象称为法,他提出了这样几个理由:第1,人们遵照这些可认同的规则组织自己的生活;第2,当某人违反了1条规则时,其他人的日常行为清楚地表明违反必须得到纠正;第3,这些规则使社会不致于分裂为“无法无天的野蛮人的帮派”。他认为
6、,由于把这些规则定义为法,使不文明的岛文化获得了尊严,表明在1个没有现代立法机构、警察、监狱和法庭的社会中秩序是可能存在的。马林诺夫斯基法的定义的另1特点是,它指出法对社会结构所固有的相互性和公开性的依赖关系,从而抓住了法和社会过程本身的紧密联系。 通过以上事例考察,我们发现法人类学家的发现是颇为值我们思考的现象,它不仅将法的概念从狭隘的国家法律中扩展出来,而且证明1个最重要的观点,就是法是属于社会的,不是属于国家的,因此未来法的发展就是逐渐显示、张扬法的这个本性,即法的社会性,如此而来既可以以此限制1切不法的法律的肆虐,也可以为实现人类社会大统1提供法律思
7、想武器。这种大统1社会不是东方的王道社会,也不是西方的公有制社会,而是法治社会;不是中央集权、1权至上的政治社会,而是联邦自治、分权政体的法治社会;不是实行人治的世袭社会,而是实行法治的竞争社会;…… 2、行动的法 “行动中的法”,即把法的概念从法律规则、“书本上的法”转移到法的实际动作,在现实中1切起着法的作用的东西。 “行动中的法”的另1种表现形式则是现实中的各种法律行为,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动作和实现,用以区别于国家颁布的法律规则即“书本上的法”。著名法律社会学家霍姆斯就声称,他所关心的法是现实主义的,是行动中的法而不是书本上的法律教条。所谓“行动中的
8、法”也是1种广义的法概念,它用事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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