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之庇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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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之庇护制度研究-->第一章庇护的概念与对象第一节庇护的概念一、庇护的起源和演变(一)庇护的起源庇护是一个很古老的词语,于希腊词语“asylon”,意思是不受侵犯之地。庇护起源于宗教,是指受到迫害或控诉的人可以在世俗的权力机关无法进入的宗教圣地找到庇护。世俗的权力机关不进入这些圣地逮捕被追捕者,可能是因为将圣地当作神的住所,害怕神会降罪于擅入者。在早期的人类社会,宗教圣地被广泛用于庇护那些不幸的人们,保护其不受残酷的惩罚。古希腊是一个多神教的国家,每个城市都有一个特定的神庇佑。各城市一般都只承认其保护神所在的寺院的

2、庇护权。由于害怕惹怒神明,权力机关不敢进入寺院。即便是已被审判确认为犯罪的人,只要他一直待在寺院里,他便可逃避处罚。然而,正是由于寺院可以无理由地向犯罪者提供庇护,寺院庇护权被滥用的情况十分严重,这也导致了犯罪者更加肆无忌惮,犯罪现象频繁发生。罗马人来到希腊后,他们对庇护加以限制,寺院庇护权被滥用的情况有所改观,只有少部分寺院还保有提供庇护的权利。罗马人征服希腊建立罗马帝国后,宗教圣地不再拥有提供庇护的权利。逮捕和处罚罪犯时,罗马的司法机关会以公众利益为先,不会向宗教屈服。但罗马人并未完全废除庇护,而是将其限制在一定的

3、范围内。罗马人将庇护所当作暂时躲避暴力的场所,犯罪者仍然要接受法律的制裁。随着古罗马帝国的衰败及基督教的兴起,基督教教堂的力量日益强大。公元313年,罗马皇帝君士但丁颁布《米兰敕令》(EdictofMilan),又称《宽容敕令》,正式宣布愿意容忍接纳基督教。《米兰敕令》标志着教堂被允许向避难者提供保护的时代的开端。公元347年,撒狄会议确认了教堂向避难者提供庇护的权利。公元392年,罗马皇帝狄奥多西一世颁布命令,废除一切旧有的宗教,关闭一切氏族神庙,禁止一切异教活动,只有基督教才是唯一合法的宗教。于是,基督教正式成为罗

4、马帝国的国教。在中世纪的欧洲,基督教兴盛,基督教教堂也成为主要的庇护场所。第二节庇护的对象一、政治犯19世纪以前,国家之间的人口流动并未受到很大的限制,那时也没有护照、签证以及严格的边境管理。因此,庇护问题通常并不是一个准入国境的问题,而是处于一国境内的人是否应当被该国交给另一国的问题。也就是说,庇护问题主要是伴随着引渡而产生。一国给予庇护的自由与其拒绝引渡的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交集,该等交集主要体现于政治犯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是形成于18世纪末的一项国际法原则。1833年的比利时引渡法是第一个明文规定禁止引渡政治犯的

5、国内立法。1834年,法国和比利时缔结了第一个明确承认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双边条约。此后,大多数引渡条约和有关引渡的国内立法都规定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受到了广泛的认可而逐渐被认为是“文明国家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政治犯,即指政治犯罪。虽然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受到广泛认可,但对于什么是“政治犯”,国际上没有统一明确的定义。世界上存在着不同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国家,它们对于“政治犯”的理解当然各有不同,很难让这些国家在“政治犯”的概念上达成共识。正如《奥本海国际法》中指出的那样:“政治犯罪在国际范围内成了一个永

6、久不可能对之下定义的概念。”有学者提出,可以从犯罪的目的和客体方面来判断是否属于“政治犯”,以政治为目的、以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为客体的犯罪应属“政治犯”。也就是说,政治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利益而非私人利益。但是,有些犯罪既涉及政治目的又涉及普通犯罪。例如,出于政治动机而杀人放火。因此,有些国家对政治犯作了区分,将政治犯分为纯粹的政治犯和相对的政治犯。纯粹的政治犯很容易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但对于相对的政治犯是否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问题,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许多国家都认为,一些相对的政治犯罪行为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不能因

7、为其所谓的政治动机而将其合法化。从《美洲国家间引渡条约》和《欧洲国家间引渡条约》的规定可以看出,欧美国家反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适用于相对的政治犯。尽管国际社会未对政治犯的概念达成共识,但这并不影响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执行。由于犯罪者在被请求引渡时处于避难国的境内,依据领土主权原则,避难国应对政治犯的认定享有单方面的决定权。因此,政治犯的认定取决于各国的政策和实践。由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形成和广泛适用,政治犯常常成为被庇护的对象。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并不必然导致政治犯被给予庇护。避难国通常将引渡和庇护作为两个独立的问题区别对待

8、。避难国根据两国之间的条约或互惠关系决定是否引渡。在拒绝引渡的情况下,避难国则根据其国内法律规定来决定是否给予政治犯庇护。第二章庇护的法律依据第一节与庇护有关的国际文件一、国际人权法《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合称为“国际人权法案”。《世界人权宣言》第14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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