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群体诉讼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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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群体诉讼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论文falv/Article。参见庄淑珍、董天夫:《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与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法商研究》1996年第2期。参见范愉:《集团诉讼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4页。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上海法院群体性案件审理白皮书》。王忠山、伍红:《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面临的困境及其改革对策》,载曹建明主编:《程序公正与诉讼制度改革》,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关于共同诉讼与群体诉讼的区别,参见杨严炎:《共同诉讼抑或群体诉讼——评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性质》,《现代法学》200

2、7年第2期。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马原在其主编的《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适用》一书中写道,民事诉讼法第54条是关于共同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问题的。在共同诉讼中,有时一方当事人达数十名、上百名,当事人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全部参加到诉讼程序中来,需要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来解决。此后出版的许多论著采纳了这一观点。该草案于2003年修改时通过,增订的内容是:因公害、交通事故、商品瑕疵或其它本于同一原因事实而有共同利益之多数人,依第41条之规定选定一人或数人为同种类之法律关系起诉者,法院得征求原被选定人之同意,或由被选定人声请经法院认为适当时,公告晓示其他

3、共同利益人,得于一定期间内以书状表明其原因事实、证据及应受判决事项之声明,并案请求。其请求之人,视为已依第41条为选定。其他有共同利益之人,亦得声请法院依前项规定为公告晓示。并案请求之书状,应以缮本或影本送达于两造。第一项之期间至少应有二十日,公告应粘贴于法院公告处,并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似之传播工具,其费用由国库垫付。第一项原被选定人不同意者,法院得依职权公告晓示其他共同利益人起诉,由法院并案审理。杨建华:《大陆民事诉讼法比较与评析》,台湾三民书局1991年版,第44页。陈荣宗:《诉讼当事人与民事程序法》,台湾三民书局198

4、7年版,第85页。参见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台湾三民书局2005年版,第209页。在今天的中国,对有新闻价值的群体性案件,记者在积极寻找,有些群体案件当事人也会主动邀请记者报道,以便通过社会舆论来给法院施加影响。前引2,傅郁林文。参见前引4,范愉书,第377页。参见美杰克H弗兰德泰尔等:《民事诉讼法》,夏登峻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1页。宣伟华等律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结合大庆联谊民事赔偿案的特殊性,并参照国外诉讼代表人资格的规定,确立了该案诉讼代表人的当选条件:(1)自愿原则,即该原告必须愿意担

5、任代表人;(2)损失最大或较大原则,即其所受的损失是最大或较大的;(3)道德和法律知识原则,即该代表人应具备较高水平的文化素养和道德水准,能够公允地对待每一位被代表人;(4)余暇和投入精力原则,即愿意牺牲自己的空余时间,应对可能的出庭和配合律师团工作需要。根据这些条件,律师团选择了五位原告作为该案的诉讼代表人,并按原告信息库自动记录的原告编号,由每位诉讼代表人按照先后顺序代表一定数量的原告。考虑到与律师联系和代表行为的方便行使,律师团选择的代表人中有三位来自上海市,一位来自北京市,还有一位来自黑龙江。大庆联谊股票虚假陈述案的受害者遍

6、布全国各地。在媒体的协助下,2002年1月16日,也就是最高法院“通知”下达的第二天,《上海证券报》头版刊登了“为投资者讨回公道,律师征集诉讼委托”的消息。接下来的一段时间,上海国浩律师事务所的宣伟华律师和她的同事们各司其职,准备诉前材料、接听投诉者的电话、登记来电者的姓名、地址、通讯方式和股票买卖情况。宣伟华还在2月5日的《上海证券报》上发表了一篇《教你告状六步骤》的指导性文章,详细介绍了投资者向律师事务所电话咨询和委托登记、投资者按照要求向律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文件、事务所建立原告信息库、并向符合原告资格的委托人寄送诉讼代理协议等具

7、体步骤。在大庆联谊案中,宣伟华等代理律师向法院递交了有107位原告和274位原告的两份民事诉状。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则通知要求以10至20人为一个共同起诉“单位”,否则不予开庭。对于诉讼代理方来讲,这不仅意味着需重新提交更多的诉状,也意味着将交纳更多的诉讼费用和重新进行更复杂的工作。这样分拆的理由何在,法院没有做任何的解案件数量多意味着法院的工作量大,工作效率高。一件代表人诉讼案件法院投入很多,却只能作为一起案件计算,而单独受理这些案件,就可能变成几十个、几百个甚至更多,这就使法院容易将单独诉讼作为首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就《

8、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答记者问。http://.lamas,PursingPublicGoalsforPrivateGain,第150页。参见曾庆红:“关于国内形势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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