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补贴税法之事实专向性标准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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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反补贴税法之事实专向性标准探究[摘要]美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反补贴调查中的事实专向性指控促使我国需要对该标准进行深入研究。美国反补贴税法之事实专向性标准源于美国反补贴调查之国会立法、行政与司法实践,而《SCM协定》之事实专向性标准的四个构成因素基本上借鉴了美国做法并在协定    从2006年以来,美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已经连续提起了九起反补贴调查案件,这充分说明美国在中国进入easures,以下简称《SCM协定》)第2条第1款规定的专向性要求与第2条第4款规定的对专向性的确定应依据肯定性证据明确证明要求,由此补贴专向性标准之界分与判定标准等问题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根据商务部对华

2、九起反补贴调查之实践,并结合《SCM协定》事实专向性标准之相关规定,本文重点对美国反补贴税法中的事实专向性标准进行剖析,通过具体典型案例,探究其由来、构成及与《SCM协定》之关系,这不仅对国内学界深入研究美国反补贴税法之事实专向性标准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而且对中国政府与出口企业在今后应诉美国反补贴调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事实专向性标准之由来  专向性概念是由美国1979年反补贴税法(实施东京回合守则)明确提出的,它是在美国的行政与立法实施反补贴税法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有术语。《SCM协定》)第2条规定了四种专向性法律标准,从四种专向性标准之具体规定看,美国反补贴税法中的

3、有关专向性标准的立法实践及其变迁对《SCM协定》中的专向性标准的诞生产生了具大的影响,因而有学者认为专向性标准在美国法实践中的发展为国际反补贴法奠定了基石。美国反补贴税法之专向性标准是在由商务部长期反补贴调查实践之中形成并由经由一系列案例逐步发展成熟,其涵义得以逐步丰富而明确,1982年CabotCorp.v.UnitedStates案对专向性标准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在1982年CabotCorp.v.UnitedStates案中,美国Cabot炭黑公司指控墨西哥政府通过双重汇率、商业风险保险、双重定价及工业发展等计划或项目向国内炭黑产业提供国内补贴,从而获得了更加有

4、利的不正当竞争优势。该案中墨西哥政府控制的石油公司PEMEX以大大低于国际市场的价格向墨西哥炭黑生产商出售炭黑原料等资源,据报道墨西哥的价格是每加仑2美元,但世界市场价格却是每加仑26美元,其中最具有争议的是PEMEX对炭黑原料等资源实行双重定价计划是否以低于世界市场价格之方式向国内炭黑生产商提供了“可抗性补贴”。尽管双重定价计划使得墨西哥国内炭黑生产商获得了远低于世界市场价格的炭黑原料等资源,但美国商务部进口管理局(ITA)认为这种炭黑原料等资源的低价销售行为仍不足于构成一项可抗性国内补贴(acountervailabledomesticsubsidy),因为该计划不具有

5、专向性;同时1985年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在CabotCorp.v.UnitedStates案中坚持认为“普遍可获得性”(generalavailability)并非判定一项可抗性国内补贴存在的合适测试标准,相反恰当的标准是“根据事实对个案中提供给接受者之利益效果”(defactocasebycaseeffectofbenefitsprovidedtorecipients)进行分别裁定。然而ITA对双重定价计划之专向性审查做法标志着美国反补贴税法之专向性标准实践取得重大进展,它使商务部对补贴之“法律专向性”的单纯审查发展为对补贴之“法律专向性”与“事实专向性”的双重审

6、查,从而改革了补贴专向性标准审查的方式或步骤。同时美国国会对该案判决所建立的双重审查标准作出了立法回应,将其纳入《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之中,即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所获得的补贴即使具有名义专向性,也不能就此认定该补贴在事实上没有提供给一个特定的企业或产业或企业群或产业群。  这种行政救济、司法判例及国会立法之间互动的发展与变迁模式为国内寻求贸易保护的特殊利益集团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供给,但2006年至今美国商务部对作为“非市场经济地位”的中国连续提起九起“二反合并”(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案件已经突破了这种互动格局,商务部之做法违反1986年由乔治城钢铁案确立的,对“非市场经

7、济地位”国家不适用反补贴税法之司法判例,同时也未得到国会贸易立法之明确授权,因此中国政府应当在协定》之事实专向性标准之影响。  二、事实专向性标准之构成  商务部在CabotCorp.v.UnitedStates案之后逐步形成了两个阶段的专向性审查方式或步骤:第一步审查一项国内补贴“在表面上是否为非专向性的”,如果该项补贴在表面上按条件提供给特定企业或产业或企业群或产业群,则无须进一步认定可抗性;如果该项补贴在名义上按条件是所有产业可普遍获得的,那么必须进行第二步审查,即审查该项补贴是否具有事实专向性,商务部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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