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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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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公众追究政府生态责任的角色定位摘要:作为政府生态责任追究主体,目前我国社会公众在实践中基本上扮演的是缺位者角色,其缘由主要是社会公众相关的意识不强、能力不足和相关的制度供给不足与制度局限。在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学者建言献策中,社会公众基本上属于不平等关系中的参与者角色,这必然会存在参与目标上的非实质生态民主性、参与动机或目标上的私益性、参与主体选择的狭窄性、参与范围的有限性和参与结果的被操作性等诸多局限。在未来发展趋势中,还需要积极呼唤与倡导属于真正平等治理结构中的合作者角色,但这需要社会公众首先成为社会自治者,需要一种新型的合作精神、
2、合作制度和一定的合作技术。中国4/vie 关键词:社会公众;政府生态责任追究;角色定位 中图分类号:F205文献标识码:A :1003-0751(2016)12-0075-06 相对于社会公众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全部作为和追究企业生态责任的具体行为,社会公众追究政府生态责任的行为即社会公众作为政府生态责任追究主体的角色定位,其效用更为根本,其意义更加独特。社会公众追究政府生态责任的角色期待,是加强政府生态责任异体追究、弘扬社会主义生态民主和健全中国特色的政府生态责任追究制度的典型体现,也是引导社会公众走向社会生态自治、推进生态社会走
3、向成熟和促进社会公众自身成长的鲜明标志。社会公众和生态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是我国正在兴起的新生事物,社会公众追究政府生态责任更是尚待出场的实践议题。作为政府生态责任追究主体,目前我国的社会公众和生态社会组织在实践中基本上扮演的是缺位者角色,在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学者建言献策中基本上属于不平等关系中的参与者角色,在未来发展趋势中还需要积极呼唤与倡导属于真正平等治理结构中的合作者角色。 一、当下社会公众角色定位的基本样态及其缘由 社会公众追究政府生态责任也可称之为政府环境责任的社会公众问责,其通常理解就是以社会组织、公众为主体,以实现环境民
4、主、保障公民环境权利为目的,以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为对象,以批评、建议、检举、揭发、申诉、报道、复议、诉讼等权利的行使为手段,以具体的环境法律监督活动为内容,对政府是否履行环境责任所实施的监督和追究。①显然,这是一种主要基于构建法律制度视角的解读。在这里,政府生态责任追究主体具体表现为社会公众个体以及包括官办和民办在内的社会组织,追究对象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追究目的是实现生态民主和包括公益和私益在内的公民环境权益或权利,追究形式基本上是自下而上的各类举报和诉讼等活动,追究标准是具体的生态法律政策规定。 对于社会公众追究政府生态责任的理解和阐
5、释,我国现行法律政策有关规定和上述的表述内容也基本上相近或相似。2015年1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其中,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特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7月13日我国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也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6、,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在这些现行的法律政策规定中,社会公众就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公众追究政府生态责任的主要方式就是举报和诉讼,且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才具有生态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 虽然,目前我国社会公众追究政府生态责任的理论解释和制度安排已有一定起色,但远未明显促成广泛的实践行为。相反,现实中我国社会公众在追究政府生态责任方面基本上还是缺位者的角色形象。就社会公众个体而言,我国曾多次出现公众以非法聚众、游行、示威等活动方式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并对政府生态管理和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生态群体性事件,如厦门PX项目事
7、件、北京六里屯垃圾焚烧厂事件、深港西部通道深圳接线工程环评事件等。在这些生态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过程中,社会公众作为个体的人往往都是有理性的、有教养的、有独立性的,但是随着聚众密度的增大,身处其中的个体的思维和行动能力会渐趋一致,变得越来越情绪化和非理性。②这些非法、非理性、情绪化的社会公众活动,即使对政府有关生态管理和决策行为产生了某些影响,或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但也不是值得倡导的合理化、制度化的社会公众追究政府生态责任行为。而且,这些活动虽然可能会导致政府改变一些生态决策行为,如推迟乃至取缔有关影响生态环境的生产项目,或者追究相关企业的
8、生态责任并给予一定的处罚,但往往仅仅停留于此,最终并没有进一步产生追究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生态责任的后果。 近些年来,我国生态社会组织(又称环保组织、环境民间组织、环境非政府组织、生态NGO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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