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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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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后悔权浅析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后悔权 后悔权概述 后悔权一般是指法律赋予消费者在商品买卖中,在一定特定的期限内无需说明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费用及违约责任的权利。从行使后悔权的法律后果来看,消费者可以无理由退还商品,同时经营者需退还价款,其买卖合同归于消灭。通常认为后悔权是消费者知情权及选择权的延伸。 1.后悔权的产生及发展从约定到法定的上升 后悔权制度,亦即产生于美国的冷却期制度,也称为后悔期制度,最早出现在直销和保险行业中。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种特殊的保护。 后悔权发源于无因退货这一经营者在市本文由.L.收集整理场竞争中采取的营销
2、手段,无因退货权是一种约定权利,以经营者的承诺为前提。此种无因退货权对消费者意义重大,同时也提升了经营者的信誉。然而约定的无因退货权需有经营者的承诺,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因而一些发达国家已通过立法以法条形式明文规定了消费者后悔权,使其上升为法定权利。 2.后悔权的法律性质特殊的解除权 后悔权是形成权的一种,和其他形成权相比,其与解除权在法律性质上有许多相同之处。在德国民法中,消费者撤回权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的法定解除权,德国民法典第357条第1款第1句规定:以不存在其他规定为限,对于撤回权,准用有关法定解除权的规定。这里所谓的其他规定,就是指后悔权区别于一般解除权的特别之
3、处,其中最重要的是:行使解除权需有法定事由,而行使后悔权是无理由的,亦所谓的无因退货,无因具体指的是无需经营者有过错,无需商品质量有瑕疵,退货与否仅取决于消费者的意愿。但究其本质,后悔权与解除权并无太大差别,我国《合同法》第94条有关行使解除权法定事由的规定第5项,也正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后悔权提供了依据。 设立网络购物后悔权的合理性分析 近些年来,网络购物逐渐风靡起来,网络购物有实惠、方便的好处,但网络购物因其非现场性导致许多问题,常常让消费者感到不满和后悔,甚至成为不法分子进行欺诈的平台。因而,在提及后悔权时,网络购物这类非现场购物就成为首先最需要设立后悔权
4、的交易方式。 1.倾斜保护的立法理念 倾斜保护消费者是《消费者权益法护法》最基本也最重要的法律价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核心内容即是其给予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等九大法定权利,其目的就在于使消费者有足够的力量对抗经营者。有观点认为后悔权严重偏袒消费者,然而事实上,这种偏袒是无可厚非的。 而就网络购物而言,网络上各种网店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平衡更为严重和突出,消费者更容易非理性消费以及受到欺诈。因而,在网络购物中后悔权的作用就显得更为重要。后悔权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消费者虚拟购物的后顾之忧,在利益受损时,也为其提供了自力救济的途径
5、。 2.净化网络购物环境 有观点认为,消费者行使后悔权会使得经营者经营成本增加,甚至会导致一批网店倒闭。而然笔者认为,后悔权不仅保护了消费者,对经营者同样有利。最苛刻的消费者会促生最优秀的经营者,后悔权制度会产生一种激励机制,促使经营者不断提高产品的质量,同时也获得消费者更多的信任。 对网络购物后悔权制度设计的建议 我国首次拟设立后悔权制度,而建议稿中后悔权制度笼统、一刀切的设置方式已引来了质疑,因为这样粗糙的制度很难具体实施,如,2009年修正稿中何为影响商品再次销售、2013年修正稿中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的规定就十分不明确,若经营者与消费者对此各执一词
6、,不仅没能减少纠纷,反而增加了两者之间的摩擦,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后悔权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在刚刚设立后悔权制度之初,基于我国社会道德现状,对后悔权的行使加以一定的限制也是必要的。另外,制度设计上的细化也有助于增强后悔权制度的可操作性,使其落到实处,符合实际情况。 1.后悔期间 (1)后悔期间的性质。后悔期间是消费者可以行使后悔权的权利期间,应是一种特殊的除斥期间。消费者逾期未行使权利,则不得再行使后悔权。 (2)后悔期间的合理设置。就网络购物而言,后悔期间应从消费者收到商品时起算,另外消费者只要在后悔期间内寄出商品即可,无需经营者在后悔期间内收到商品。
7、关于后悔期间的时间长度的设定还需立法者进行实际调查得出结论。 2.合理的保管义务 (1)保管义务的内容。消费者行使后悔权,对商品应尽到合理的保管义务,所谓合理具体而言就是指消费者应确保其退货不影响商品再次销售。 (2)保管义务的合理设置。2009年建议稿中有不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规定,但2013年建议稿却将这一规定删除,不甚合理。合理的保管义务是消费者的必要义务,是对销售者的合理保护。消费者决定退回商品,并一定是因为质量原因,因此,如不苛以消费者合理的保管义务,会严重影响到退回商品的二次销售。 3.运费问题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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