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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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摘要:汽车时代来临带给全社会的不仅仅是高效便捷的生活,越来越多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侵权案件也呈现井喷之势。为了更好的在实践中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并保障机动车侵权案件中相对弱势的受害方的权益,我国建立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本文阐述了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并提出一些对策,以促进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关键词:交强险司法实践分项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指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一种强

2、制性责任保险。在机动车侵权的实践案例中,交强险尽管属于一种法定的责任保险,但在实际运用中却经常出现不统一的现象。其中关于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问题的认识和处理问题,在理论和实务界都有着很大的争议。对于如何适用交强险的分项责任限额有几个问题需要厘清。  一、分项赔偿限额的规定是否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悖而不得适用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当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等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按照《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限额又分为有责限额和无责限额。由此保险公司在实践中理赔时,如被保险人无责任,则在无责限额内进行赔付;如被保险人有责任,则在

3、有责的分项限额内进行相应的赔付。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了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限额的部分则由被保险人承担。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该条只是说明了保险公司的赔付限额,并未具体提出分项赔付的规定。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交强险条例)第23条对责任限额进行了具体的细化,分别为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医疗费用赔偿责任限额、财产损失赔偿责任限额以及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同时明确的规定交强险责任限额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规定。随后,保监会对这一规定再进行细化,将分项

4、赔偿限额分为被保险人有责的情况和被保险人无责的情况,两种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的赔付标准,即根据保监会制定的《强制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责时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2、2万元,其中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为2000元,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为11万元;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时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21万元,其中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为100元,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为1000元,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为1万元。对于以上的三项分项赔偿限额规定的内容,部分专家学者认为,《交强险条例》规定的分项赔偿限额不合理,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  1、认为《交强险条例》分项赔偿限额的规定违反了

5、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基本法律原则。持该种观点的人认为作为上位法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规定适用分项赔偿限额,《交强险条例》对赔偿责任进行了不同类型的分项规定,而《强制保险条款》则进一步了细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责、无责的赔偿限额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交强险条例》和《强制保险条款》的上位法,从法律位阶上来看,应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受害人在总额度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2、该项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相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明确表示制定本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而国务院制定的《交强险条例》对于赔偿限额的分项规定无疑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受害人所能

6、获得的赔偿数额,这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相悖的。  但是分项赔偿限额的支持者认为,《交强险条例》属于国家制定的行政法规,在司法实践中是法官判案的依据,同时保监会的强制保险条款,作为责任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对保险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和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适用分项赔偿限额的规定。  关于《交强险条例》所规定的分项赔偿限额是否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违背这一问题,呈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这也间接导致现实司法实务处理该问题的不同。在这里笔者认为,分项赔偿限额并未从根本上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不能适用于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

7、位阶优先原则。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责任限额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保险公司仅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但其并没有对保险公司如何承担赔偿限额的具体方式进行规定,所以,在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详尽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法规是有权进行细化性的执行性规定的。因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而《交强险条例》进行了补充的细化性规定时,不能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位阶原则排除分项赔偿限额的适用。部分法院突破分项限额的处理做法是不可取的,法院的任务应当是施行法律,而非自己创设修改法律。至于《交强险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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