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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 摘要:二战后,信赖保护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由德国逐渐发展起来的,后又被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行政法所借鉴,现已在大陆法系有关国家和地区得到明确的确认。在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但也有相类似的制度。如英国的保护合理期待原则,即具有信赖保护原则的实质意义。但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学中的研究和运用才刚刚起步,理论上对这一原则鲜有研究,涉及该原则的制度由于缺乏理论的支持而难以完善。本文通过完整系统地介绍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对在我国构建信赖保护原则进行了深入
2、研究。 关键词:信赖保护;行政法;保护原则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来源及其概念 信赖保护原则来源于民法的诚信原则。它作为现代行政法的重要原则,始于德国行政法之父奥拓•迈耶之观点,确立于20世纪50年代德国柏林最高行政法院的一次判决。德国《行政程序发》、《租税通则》、《联邦建设计划法》等成文法上都明确规定了信用保护原则。 浅析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 摘要:二战后,信赖保护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由德国逐渐发展起来的,后又被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行政法所借鉴,现已在大陆法系有关国家和地区得到明确的确
3、认。在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但也有相类似的制度。如英国的保护合理期待原则,即具有信赖保护原则的实质意义。但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学中的研究和运用才刚刚起步,理论上对这一原则鲜有研究,涉及该原则的制度由于缺乏理论的支持而难以完善。本文通过完整系统地介绍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对在我国构建信赖保护原则进行了深入研究。 关键词:信赖保护;行政法;保护原则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来源及其概念 信赖保护原则来源于民法的诚信原则。它作为现代行政法的重要原则,始于德国行政法之父奥拓•迈耶之观点,确立于
4、20世纪50年代德国柏林最高行政法院的一次判决。德国《行政程序发》、《租税通则》、《联邦建设计划法》等成文法上都明确规定了信用保护原则。 所谓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已经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动这种行为,如果变动必须补偿对方的信赖损失。 二、信赖保护原则存在的必要性 1.提高行政效率,节约行政成本。总所周知,信赖创造财产。只有在国家保护人民的信赖的前提下,人民才有可能投资、储蓄、消费。行政机关如果做事没有规矩,那么他的行为就不具
5、有可预测性,不值得信赖,就会降低公民参加社会活动,行政活动的积极性,更有甚者,如果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这种反复无常的行政行为的侵害,就会造成公民与政府的严重对峙,后果就是增加行政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 2.建立诚信政府的需要。在现代行政过程中,行政理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政府的角色从管理者变成了服务者,服务行政要求政府抛弃治民的观念树立由民做主的观念,将公众置于行政的中心位置上,政府与公民的地位真正地趋于平等,政府将改进服务质量,高效率的为民服务作为其追求和目的。公民与政府形成良好的合作与互动,再也不是原来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6、政府要有效的实施行政管理,必须得到公民的配合和支持,而这种配合和支持是建立在对政府充分信赖和尊重的基础上的。 3.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在信赖保护原则的运用中,政府遵循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实行和程序控制,使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得到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间寻求着一种平衡。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尽量的满足社会成员的利益需要,对于改善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降低政府的执法风险,提升公民的人格尊严,都是一种有益的促进。 三、信赖保护原则的运用实例 行政机关应当确保管理活动的明确性、稳定性和连贯
7、性,从而确立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真诚信赖.但在一些商业活动中,有的政府部门发出采药许可证给企业后,因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修改、废止,或许可发放依据的变更,为了公共利益而随意撤销已生效的许可。导致企业生计难以维持。 从立法、行政及司法实践看,行政行为被废止的原因一般包括:法规保留废止权;原行政主体保留废止权;行政相对人未履行授益性行政行为所附加的负担;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规或法律事实事后发生变更,若不废止之将危害公益;其他为防止或除去对公益的重大危害的情形。对于超出了行政相对人的预测能力的,应保护
8、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在现代国家,无论是权力的行使还是义务的履行,都要求不得损害对方的信赖。根据该原则,经合法性和安定性、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权衡,如果存在值得保护的信赖,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或者只能在给予合理补偿的前提下才能撤销。 四、我国在信赖保护原则施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