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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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公开、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内容提要]现代社会中,有一些相互冲突着的社会现象和权利要求,法治的任务就在于寻找解决这些相互冲突着的现象的办法和各种冲突着的权利之间的平衡点。信息公开、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就是一个需要我们对此予以高度关注的冲突现象和法律问题。以目前普遍存在的新闻采访中的“暗拍”现象为案例,对证据规则、言论自由、新闻自由诸问题加以分析,可能有助于对这一问题的解决。  [摘要题]法学与实践  [关键词]信息公开/知情权/隐私权/权利保护  [正文]   一、新闻采访中的“暗拍”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  最近几年,新闻记者在新闻采访(尤其

2、是“暗拍”)中,经常发生和公民的隐私权相冲突的事例和案例。“暗拍”在揭露腐败、违法、犯罪等社会丑恶行为和现象中成为一个很有效的手段,加之在中央级的一些权威性媒体上不断地播出和频繁出现,无形中起到一种“示范”作用和“合法性暗示”作用,进而越来越成为新闻机构尤其是电视媒体的“法宝”,[1]成为媒体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的重要手段。客观地讲,这种通过“暗拍”而揭露出的腐败、违法、犯罪行为为数不少,对于及时破获案件,遏制腐败、违法、犯罪行为,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等方面的确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但是这种手段的运用,并没有合法的法律依据,[2]且难免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3、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益,由此也必然会带来与此相关的权利冲突问题。此外,它潜藏着的一个深层问题是:由于播出的“暗拍”大多是用来揭露腐败、违法、犯罪嫌疑的,而因暗拍侵犯公民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的事例很少会出现在媒体上,在有的情况下,记者甚至冒着生命危险去暗拍采访和调查,这就更增加了这种暗拍行为的正义性和悲壮性。目的的“正当性”掩盖了手段的非正当性;小的不正义被大的不正义所冲淡和掩盖,程序正义让位于实体正义。这正好和我们长期以来养成的忽视程序的传统相吻合。这样长而久之,会更加剧我们不重视程序的传统和习惯,对法治的塑造是很不利的。但是,由于“暗拍”的有效性

4、和“正义性”,在中国目前腐败现象屡禁不止且程序性行为并不奏效的情况下,这种暗拍行为便获得了它的社会基础和政治支持。但它由此而付出的代价和产生的副作用也是很大的。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是:记者采访权的限度是什么,采访权合法行使的方式是什么以及公民隐私权保护的限度又是什么。与此相类似的权利冲突的案例和事例还有前些年张艺谋导演的电影《秋菊打官司》中被偷拍的妇女贾桂花诉青年电影制片厂侵犯肖像权案,和近几年来北京、上海等地兴起的带有“私人侦探”性质的所谓“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3]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带来的新问题  中国最高

5、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31日发布了一个《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施行)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也可作为证据。”这个解释公布后,一些媒体打出了“偷拍偷录证据有效”、“偷拍偷录合法化”的标题文章,一些靠偷拍、盯梢谋生,一直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私人侦探也从这个规定中误读出他们的行为从此可以“合法化”的“依据”。英国《经济学家》2002年7月20日发表了一篇报道,题为《中国私人侦探业:非法但红火》。该《参考消息》2002年7月25日第

6、8版报道,2001年中国通过的新《婚姻法》规定,离婚时有过错一方要付给无过错一方经济赔偿,于是,请私人侦探搜集婚外情证据的人越来越多。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认为公民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秘密录音录像制品在民事案件中可以被法庭采纳,“此举促进了该行业(即私人侦探业)的发展”。以前法院对当事人采取偷拍偷录手段获取的证据一律不予采用,但是按照新证据规则关于“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采取偷拍偷录手段获得的证据有可能被法院认可。由于新证据规则对搜集证据的主体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当事人举证困难,法庭又因客观原因而无法搜集证据的情

7、况下,必然有一些当事人要通过种种渠道,想方设法借助“朋友”或者“熟人”的力量,进行秘密搜集证据的工作。中国的“福尔摩斯”将从梦幻降临人间,法律该给他们规定点什么了。[1]  新闻媒体也从这一司法解释中找到了“偷拍”、“偷录”“合法化”的依据。《合法的“偷拍偷录”4月1日起可作证据》写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偷拍偷录”的资料是否可以用作证据做出了解释。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中国青年报》

8、发表《新闻报道的司法保障》一文,指出:如果有法律对新闻采访者的权利做出明确规定,比如规定采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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