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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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公开、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论文.freelation)的法定义务,在权利人提出知情之请求后,义务人不得拒绝,一旦拒绝,权利人可以依宪法基本权利提出诉讼,来维护知情权的实现。当然,这又涉及与知情权以及整个宪法基本权利的实现机制密切相关的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这是解决宪法权利的实现问题之根本。当然,宪法诉讼作为一个重大而复杂的法治问题,需要进行专门研究。四、知情权、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冲突知情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要求相对义务人满足这一权利要求。新闻自由作为满足知情权需求的一种法律自由,在承担发布公众所需要的新闻作品任务的过程中,有可能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相冲突

2、。在这种情况下,是维护新闻自由,还是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就成为一个引起争论的问题。王利明教授在谈论有关新闻报道轻微失实问题时认为,为了保障正当的舆论监督,法律应优先保护新闻权利,而公民应该忍受轻微的人格权损害。他论证到,人格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是各国法律都面临的一种“价值的冲突”。从国际上看,大多数国家都倾向对新闻自由优先保护。如1964年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个判决说,在出版物涉及公众关注的问题时,言论和出版自由的价值将比个人名誉更优先受到保护。这是因为法律的价值是多样的,在社会利益和个人人格权之间发生冲突时,法律的天平应该倾斜到公共利益一边。他还引用恩格斯的话说,个人隐私

3、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当个人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而应该成为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社会公共利益是各国侵权法中广泛承认的一种抗辩事由。凡是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事项,理应置于舆论监督之下。3(P232-233)这一观点在2002年12月中国上海的一个判决中得到了体现和印证。2002年12月18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足球运动员范志毅状告上海《东方体育日报》损害其名誉权官司败诉时,特意加上了以下的判词:“即使原告认为有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名誉,但作为公

4、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据该案主审法官说,范志毅案之所以能有这样的一审判决,是因为在合议时引进了英美法系里“微罪不举”的比较先进的理念。有学者撰文说,这次“微罪不举”,不仅跳出了原有的“有罪推定”原则,还确定了“公众利益最大”的原则,即当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舆论权监督权发生冲突时要服从公众利益,从而使中国的司法审判开始同国际对接。这位学者还认为,“微罪不举”值得写进中国新闻史。4我认为,王利明教授提出的公民应有“忍受轻微伤害的义务”是一种很危险的提法。因为在我们这个权利意识并不发达的国度里,如果确立了这样一个

5、义务或原则,那任何人都可能假以“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之名,以合法的依据来侵害公民的权利。美国著名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罗伯特·诺齐克指出:“对权利的最轻微的侵犯也是侵犯,也是道德上不允许的。”5持相反意见的学者认为,自由是一种不受干预的状态,但是行使自由权利不得以侵害他人的权利为代价,因此,自由是相对的。而人格权是绝对的,法律给予这种权利的行使以强制性的保障。在新闻批评和人格权保护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着重保护人格权。新闻记者在采访中,要有强烈的保护人格权的观念,不能以行使新闻自由为借口侵害公民的人格权,尤其是人格尊严、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3(P232-233)“社

6、会利益”、公共利益“等是主张新闻自由优先于个人人格权的主要理据。但这是一个似是而非的问题。其一,”社会利益“、”公共利益“是一个很难判断的问题,标准如何确定?谁来确定?其二,任何一种权利一旦被法律确认,就具有其独立的价值和意义,都应该处在一个被法律平等保护的状态,不存在哪个优先于哪个的问题。其三,在具体的权利冲突和由此引发的诉讼中,法官的判决注重是否有侵权存在以及侵权的程度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标准,而不是以一个所谓先在的”权利优先“的理论和学说来判案。其四,在具体的权利冲突的事例或个案中,权利主体都是很具体的,或个人,或团体,如果我们赋予一种权利优于另一种权利,我

7、们等于赋予了该权利主体以特权地位,这实际上否认了权利主体平等,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从表面上看,是赋予了一种权利种类的优势地位,实质上看,则是赋予了一种权利主体的优势地位,因为权利总是具体主体的权利,而不是主体之外的权利。美国俄勒冈州最高法院副大法官汉斯·林德(HansA.Linde)在评述”公正审判与新闻自由“这两种宪法权利的冲突时,认为这是”两种针对国家的权利“。他说,一般认为,相对说来重要性较低的宪法性权利必须向更为重要的宪法性权利让步。但认真反思之后会发现,这种所谓宪法权利的冲突其实是立足于一个十分简单的谬误之上。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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