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对称与司法公正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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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对称与司法公正论(下)  摘要:我国现行司法在实现信息对称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证据开示缺乏立法保障;(二)隐形程序泛滥,公开审判流于形式;(三)判决缺乏说理。  三、我国现行司法在实现信息对称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近年来的改革,我国司法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比如法官的素质随着司法考试的推进正在逐步提高,诉讼模式也正在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司法程序的独立价值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司法正在朝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向缓慢迈进。但在司法中也还存在许多有待进一步改进的地方,就其在实现信息对称上,从宏观层面讲,至少存在以下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证据开

2、示缺乏立法保障。  证据开示是确保当事人之间在案件实事上信息对称的重要制度,它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可惜我国在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立法上都没有设置这一制度。出于现实的迫切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的第三十七条中明文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这便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实际上确立了证据开示制度,但这种本身于法无据的司法解释本身还存在一个合法性的问题,有待以后立法修订加以根本解决。在刑事诉讼-这个对

3、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构成重大威胁的司法活动-中则至今没有全面实施证据开示,为了防止法官预断,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向法院移送的材料严格控制在“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内,辩方律师在庭前对控方所掌握的材料知之甚少,律师的先悉权无法保证,难以完成辩护任务,同时由于辩方也不向控方开示其所掌握的证据,控方也无法获取辩方所掌握的证据信息,庭审时双方互相搞证据突袭以致诉讼拖延在所难免。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设立证据开示制度,这已是学者们的共识。[10]  (二)隐形程序泛滥,公开审判流于形式。  隐形程序,是指在司法机关内部通行或认可的但未向外界公布的办案规

4、则与程序。[11]隐形程序的大量存在是我国司法不争的现实,“案子一到手双方都托人”,领导批条子定调子,法院内部院、庭长对案件层层审批把关,④上下级法院之间提前通气,政法委招集各方商议和协调定案……等等实质性的“司法活动”全都背着当事人和公众在暗地里完成,庭审时法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要么一概不表明态度,要么武断的进行认定,不说明任何理由,庭审成了不过走走样子,公开审判流于形式。诉讼参与人和公众实质性的知情权根本不能获得满足,信息对称也无从谈起。  要真正确保信息对称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恢复公开审判的真正涵义,即“一切实质性的、决定性的活动,必须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

5、”,[12]法官必须在法庭上在说明理由的基础上表明对案件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态度,对案件证据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必须在法庭上完成,必须当庭宣判。真正的公开审判应使诉讼参与人和旁听公众听明白,充分满足他们的知情权,实现信息对称,使他们感到判决是整个庭审合符逻辑的必然结果,判决是理性的能预测的。一切把对案件证据事实的认定,把对案件的法律适用放在庭下进行的司法都是不公正的司法,都是腐败的司法!⑤即使从案件的最终结果看实体是公正的,但也因其程序明显不符合正义的要求而使整个案件不在具有公正的性质,难以获得社会认同。现实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当事人认为不公正,不是因为实体不

6、公正,而是因为程序不公正,无法让人相信判决是整个司法过程合符逻辑的必然结果。我们有一部分当事人,在漫长的诉讼中因知情权不能得到保障,长期处于焦虑状态,以致双目失明、精神失常,都是因为形式主义的公开审判使他们无法预知自己的未来,使他们感到无从把握自己的命运。当生活不再是可预测的时候,也就是最没安全保障的时候!⑥  有鉴于此笔者建议:1、任何案件事实的审理都应集中进行,一次完成,法官必须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辩论意见的基础上,当庭对案件的全部证据事实做出附加合理说明的认定,非经法定程序事后不得作任何更改。如证据开示制度得以确立,庭审前能将证据及案件争议焦点固定,庭审

7、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对一个具有专业水平的法官来说,一次开庭就做到认定案件的事实并非异想天开,即使十分复杂的案件,如能贯彻集中审判主义,⑦也应不是问题。如能作到这一步,不但公开审判和当事人的知情权都将得到较好的落实和保障,而且对增强庭审法官的独立性和责任感,提高法官素质,抗拒司法腐败都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政法委、审委会、院长及庭长将只能在庭审法官确认的案件事实上,仅就法律适用问题指手划脚。2、法官必须力争在第一次庭审结束时就当庭确定对案件的法律适用,如不能,应再次开庭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辩论意见的基础上当庭确定,并在此基础上当庭宣判。与事实认定相比法

8、律适用相对较复杂,法官如不能当庭确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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