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对称与司法公正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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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对称与司法公正论(下)[信息对称与司法公正论(下)]  摘要:我国现行司法在实现信息对称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证据开示缺乏立法保障;(二)隐形程序泛滥,公开审判流于形式;(三)判决缺乏说理,信息对称与司法公正论(下)。  三、我国现行司法在实现信息对称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近年来的改革,我国司法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比如法官的素质随着司法考试的推进正在逐步提高,诉讼模式也正在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司法程序的独立价值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司法正在朝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向缓慢迈进。但在司法中也还存在许多有待进一步

2、改进的地方,就其在实现信息对称上,从宏观层面讲,至少存在以下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证据开示缺乏立法保障。  证据开示是确保当事人之间在案件实事上信息对称的重要制度,它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可惜我国在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立法上都没有设置这一制度。出于现实的迫切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的第三十七条中明文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这便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实际

3、上确立了证据开示制度,但这种本身于法无据的司法解释本身还存在一个合法性的问题,有待以后立法修订加以根本解决。在刑事诉讼-这个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构成重大威胁的司法活动-中则至今没有全面实施证据开示,为了防止法官预断,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向法院移送的材料严格控制在“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内,辩方律师在庭前对控方所掌握的材料知之甚少,律师的先悉权无法保证,难以完成辩护任务,同时由于辩方也不向控方开示其所掌握的证据,控方也无法获取辩方所掌握的证据信息,庭审时双方互相搞证据突袭以致诉讼拖延在所难免,法学论文《信

4、息对称与司法公正论(下)》(..)。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设立证据开示制度,这已是学者们的共识。[10]  (二)隐形程序泛滥,公开审判流于形式。  隐形程序,是指在司法机关内部通行或认可的但未向外界公布的办案规则与程序。[11]隐形程序的大量存在是我国司法不争的现实,“案子一到手双方都托人”,领导批条子定调子,法院内部院、庭长对案件层层审批把关,④上下级法院之间提前通气,政法委招集各方商议和协调定案……等等实质性的“司法活动”全都背着当事人和公众在暗地里完成,庭审时法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要么一概不表明态度,要么武断的进行认定,

5、不说明任何理由,庭审成了不过走走样子,公开审判流于形式。诉讼参与人和公众实质性的知情权根本不能获得满足,信息对称也无从谈起。  要真正确保信息对称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恢复公开审判的真正涵义,即“一切实质性的、决定性的活动,必须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12]法官必须在法庭上在说明理由的基础上表明对案件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态度,对案件证据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必须在法庭上完成,必须当庭宣判。真正的公开审判应使诉讼参与人和旁听公众听明白,充分满足他们的知情权,实现信息对称,使他们感到判决是整个庭审合符逻辑的必然结果,判决是理性的能预测

6、的。一切把对案件证据事实的认定,把对案件的法律适用放在庭下进行的司法都是不公正的司法,都是腐败的司法!⑤即使从案件的最终结果看实体是公正的,但也因其程序明显不符合正义的要求而使整个案件不在具有公正的性质,难以获得社会认同。现实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当事人认为不公正,不是因为实体不公正,而是因为程序不公正,无法让人相信判决是整个司法过程合符逻辑的必然结果。我们有一部分当事人,在漫长的诉讼中因知情权不能得到保障,长期处于焦虑状态,以致双目失明、精神失常,都是因为形式主义的公开审判使他们无法预知自己的未来,使他们感到无从把握自己的命运[

7、1][2][3]信息对称与司法公正论(下)2  第2篇WTO与企业财务管理  〖预览〗一、入世后财务管理环境的变迁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任何企业的财务活动和财务管理都是在一定环境和条件下展开的,人世后企业财务管理环境的变迁必定会对企业财务管理产生极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市场变化的影响。加入WTO之后,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要求及与有关WTO成员国达成的双边协议,我国将逐步放松外资金融机构准人的范围和区域限制。越来越多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必将使我国金融市场发生全面而深远的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

8、,从而对企业筹资投资产生极大的影响。第一,金融市场规模的扩大、资金供给的增加和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为我国企业筹资、投资和规避风险提供了多种可供选择的组合方式。第二,金融创新丰富了金融工具品种,拓展了金融服务范围,但同时也派生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表外风险等新的风险,使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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