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小区车库车位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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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小区车库车位的归属  车位,即停车位,英文parkingplace,指停车的地方,包括露天场所及室内场所。车位按收费可以分为两种,免费车费和付费车位。  摘要:在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制度中,车库车位的归属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且随着私家车数量的日益增多,车库车位的归属纠纷问题也日益增多。虽然《物权法》规定了车库车位权属的判断规则,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我国台湾地区对小区车库车位归属方面的研究比较透彻,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划分车库车位的不同类型以确定其权属,减少车库车位权属纷争。  关键词:车库车位登记法定停车位  我国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人口大量涌入城市,为

2、了出行的便利,越来越多的人以私家车代步,私家车数量的剧增,导致小区车库车位的纠纷也随之增加。我国的法律对此类问题研究不够透彻,迷糊的规定难以清晰地界定车位的权属。而其他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此类问题的研究起步早,已经形成一套完备的确权规则,台湾地区关于车库车位归属确认的规则较为完备,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划分车库车位的不同类型以确定其权属,以完善我国的车库车位归属规则。  一、我国台湾地区车库车位的分类和归属  台湾地区人口稠密,但其面积有限,并且人口大都聚集在城市,导致大量权属纷争发生,车库车位的归属纠纷更甚。台湾地区将车库车位划分为三种类型,包括:法定停车位、自行增设停

3、车位和奖励停车位,并分别予以规定的其权属规则。  (1)法定停车位  法定停车位,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建造的停车位,该类停车位是为了满足业主最基本的需求,属于法律强制规定的,不得随意改变。法律对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首先,法定停车位与房屋不一样,其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共有部分,由业主集体所有,不得为业主个人专有。正因为法定停车位与建筑物不可拆分的关系,法定停车位没有独立权属证书,必须随房屋一起转让,不可单独转让。  其次,对于法定停车位的受让人也有特殊限制。其所有权人必须是业主,任何人不得约定该车库属于业主之外的第三人所有。如果双方约定该法定停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或约定

4、不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所有,则该约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约定无效。我们可以看出,区分所有权人取得的并不是车库车位完整的所有权,而是所有权中的某几项权能,例如使用、占有等权能。  最后,为了进一步确认和保障法定停车位的权属,台湾地区要求对于业主的专有部分、共有部分以及停车位,都进行严格的登记。上述提到了法定停车位与房屋不可拆分的特性,也就可以解释为何该类车位不具有单独的权属证书,也不能够单独登记,需要与房屋一起登记。这就进一步体现出法定停车位的附属性。  (2)自行增设的停车位  自行增设的停车位,顾名思义,是指开发商在小区内自行增加的停车位,其与下文提到的奖励停车位不同

5、,开发商能够自行增设的车位数量并不多。能够建设自行增设停车位的前提是,开发商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完成法定停车位的建设,满足了业主的基本需要,否则不能建设自行增设的停车位。虽然该类停车位可以单独转让,但是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建立该类停车位的意义,不仅在于增加了车位数量,缓解停车难问题,也是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开发商的肯定。  (3)奖励增设的停车位  奖励增设停车位主要是指开发商在建设房屋时,在建成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的车位以外,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建立一些公共停车位。建立该类停车位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小区内部的超市、店铺、银行的运送货物的车辆、运钞车或者救

6、护车停车需求,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奖励增设停车位是开发商自己出资建设的,属于开发商所有,具有独立的权属证书,开发商不仅能够单独处分这些车位,还能够将其出售给业主以外的人。奖励增设的停车位,不仅提高了开发者的积极性,还被赋予公共使用的义务,解决了外来车辆的停放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二、我国关于车库车位归属规则的现状与不足  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对于此问题学界观点纷纭,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业主所有说、开发商所有说、国家所有说和约定归属说,最终我国《物权法》第74条采纳了约定归属说的观点。但是我国的规定过于模糊,容易引起争议。  (1)约定归属存在缺陷  我国《物权法》

7、并没有在真正意义上区分不同种类车库,以确定其权属。仅规定了对于建筑区划内车位,应当满足业主需要,由开发商决定处分方式;对于建筑区划外的车库车位,属于业主所有,这样的规定并不能很好的解决纠纷。  我国《物权法》采取约定归属说,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车库车位归属于业主(或开发商),则车库车位就属于业主(或开发商)。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车库车位的归属或约定不明时,本条就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则,车库车位的归属就会存在争议。如果开发商与所有的业主均未规定车库车位的归属,则车库车位作为从物,随房屋一起转让给业主,但现在的实践中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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