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伦理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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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职业伦理培养五十多年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二十余年的改革开放实践,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和意识形态人道化的趋势,历史地将中国推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共抉择,全面走入权利保障的法治时代已呈不可逆转之势。与此相适应,以培养“法律职业人”为宗旨的法学教育,在法治社会中的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地位日益凸显。在改革开放中推进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能否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法学教育的绩效不能不给予更多的关注。然而,综观中国法学教育尤其是高等法学教育的现状,确实还与法治国家建设的实际要求相距甚远而问题多多,这已是法学理论界与法律实务界的共识。在此,我们撇开

2、市场化、民主化与人道化的社会走势以及良性化的制度建设背景不谈,仅就“法律职业人”素质培育的重要环节,即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问题略陈管见。  一、加强法律职业伦理培养是对法律职业人素质的必然要求我国的法治建设意欲取得实质性的成效,“有法可依”的完备法律体系固然关键,但更为重要的则是良法之论证、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整体素质。尤其在今天我国法治变革的大背景下,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养即“法律职业伦理”值得倍加强调。  第一,“法律职业伦理”所要求的道德素养,是法治国家一般公民道德素养的基本要求。严格意义上的法治应当是一种人类特有的高度文

3、明的生活方式,是共和国(即法治的理想政治状态)的公民们所独具的发现“真”、求取“善”以及崇尚“美”的事业。法治蕴涵的“真”、“善”、“美”对于法律职业人而言,无疑首先是作为一个合格公民道德素养的基本要求。  第二,“法律职业伦理”是法治国家中的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仅于此是绝然不够的。既然“法治实乃法律职业人之治”,那么法律职业人必然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特殊性的职业道德素养。像医生循医德、教师遵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相应的法律职业道德。在我国,关于律师与法官职业道德问题我们给予了比较

4、多的关注,其实包括法官、检察官等在内的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律职业道德都需要重视。试想,如果一个对蕴涵着人权、民主和普遍正义等道德价值的良法缺乏真正信仰的法学家,能够不畏权贵而敢于拒斥“恶法”流弊么?一个没有深邃地体悟法治精神、原则的法官或检察官能够做到独立而公正地适用法律弘扬正义么?一个没有对人的生命尊严与价值怀有真诚的敬畏而负责的道德信念的律师能够为“他者”的权益而勇于“铁肩担道义”么?所有这一切都需要法律职业人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  第三,“法律职业伦理”是提升我国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促使法学尽快走出“幼稚”的尴尬乃至化解“司法腐败”

5、困局的应然取向。我国经过20余年的法学以及法制的重建与发展,取得了不小的成就。然而,法学“幼稚”与“司法腐败”的现实表现,使人不得不认真检讨这表象之外的因素——法律职业人包括道德品质在内的整体素质不高是其重要原因。处于经济高度增长而社会生活剧变期的中国,急迫地需要促进社会生活规范化的法治资源(包括法学思想与法律制度)的有效供给,法学家、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等法律职业人自当承负起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对于形形色色的“以权压法”、“以钱诱法”与“以情融法”引致司法活动失却公正本性的司法腐败,滥用当事人信任的律师、滥用司法权的法官和检察官是不能以法制不健全而

6、推卸责任的。事实上,法律职业人普遍地欠缺法治国家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倒是直接因素,远比学养不够及制度不完善更为关键。(要知道,学养不足倒是可以“恶补”,制度的不完善亦是相对的。)惟有法律职业人道德素养的整体性提升,我国当前的法学和法治窘境才有改进的可能性。  第四,“法律职业伦理”有助于矫正我国法律职业人自主化成长过程中,在“技术理性”遮蔽下的“极端自利化”趋向。基于社会分工及专业化渗透的考量,法治国家的建设要求法律职业人必须具有不同于大众的素养。一是“技术理性”(又译“人为理性”),即法律职业人特有的知识体系与思维方式(属于技术问题);二是维系

7、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社会价值、信誉及尊严,而为其内部所传承的职业道德(属于伦理问题)。二者共同构成法律职业人德才兼备的整体素质,缺一不可,否则皆不足以确保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自治性或自主性以承担应然的社会责任。然而从国内外法治建设的经验看来,依托于专门训练而获致的特殊“技术理性”或专业化才能,法律职业人的自主性倒是不难实现;但牵系着社会责任的职业道德问题却是长期难以解决。因此,通过强化法律职业人伦理素养而抑制职业技术专长的非道义化倾向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尤其是对正处于从人治的传统社会向法治的现代社会转型的中国而言,法律职业人的职业道德建设在社会道德全面

8、重建中的紧迫性,无论人们如何强调也都不为过。  二、在改革与发展中加强我国法科学生的职业伦理培养  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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