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听证制度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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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听证制度效力  摘要听证制度是维护社会平衡和公正的准司法程序它使当事人在行政过程中不仅仅是被动地受到保护,还应是积极主动地保护自已的制度。本文从听证制度的起源开始,分析听证制度的效力以及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于完善听证效力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准司法程序社会平衡听证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09-058-01    一、听证制度的渊源及涵义  听证(hearing),原来是诉讼程序上的亦应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的规则,其思想渊源于英美普通法中的

2、自然公正原则,是天赋人权在行政领域中的延续。自然公正原则包括两项基本内容:一是听取对方意见;二是任何人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即要求任何权力必须公正行使,无论是法官判案还是行政裁决,只要对当事人作出不利的决定,都必须听取他人的意见,不能片面地认定事实,剥夺当事人辩护的权利。  二、我国听证制度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中确立了听证制度,这是听证制度第一次在我国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关于听证会的规定,又使听证制度从具体行政行为向抽象行政行为转化迈进了一大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3、又将听证会规定为行政法规起草过程中听取意见的一种方式,从制度上扩大了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新道路。然而,我国的听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具体而言:  第一,听证制度现阶段在政府行政领域中应用的范围十分有限,远没有达到广泛的程度,从而阻碍了群众听证意识和听证制度本身的发展,助长了行政机关滥用公权力的现象,这会阻碍行政目标的实现,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民主法治进程。  第二,现阶段我国听证制度存在直接参与机制上的局限。决定听证举行与否完全由政府决定,而且,听证程序所需经费由行政机关承担,因此,在行政经费不足的情

4、况下,行政机关就会尽量避免启动听证程序。更值得让人关注的是,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听证适用范围的规定过于笼统,赋予行政机关在启动听证程序方面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第三,行政听证主持人的法律地位含糊,职责权限缺乏明确规定。行政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掌握听证运作全过程,组织举证和质证活动,其法律地位直接影响到行政听证的实际效果。行政听证主持人现在的作用机制使主持人对行政机关有过分的利益依赖,使主持人的独立性、公正性大打折扣。  第四,目前听证结果效力不高且缺乏有效的监督,从而有听证作秀之说,极大地影响了听

5、证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如果行政机关的裁决不以案卷为根据,则听证程序只是一种欺骗行为,毫无实际意义。在我国,行政听证笔录对行政决定的作出缺乏约束力,行政相对人的观点难以成为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依据,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行政听证制度的效果。代写论文  三、对我国完善听证制度的建议  (一)制定统一的程序法、统一适用依据  制定《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中应明确听证过程的信息披露程序,明确听证申请人的信息披露的义务、明确听证会代表的充分知情与平等表达权、明确听证组织者的职权职责,严格限制其自由裁量的空间。 

6、 (二)适当扩大听证适用范围  听证的范围,决定着公民参与听证活动的广度与深度,也决定着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民主性与公开性。结合我国的实际,应从两面扩大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一是扩大具体行政行为听证的适用范围。二是明确和扩大抽象行政行为的听证范围。通过听证来规范抽象行政行为,可以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行为,使听证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完善听证主持人制度  目前,我国由行政机关内部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非法制机构的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来担任听证主持人,这是一个相对来说比较可行的方案。但是,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的听证

7、主持人的独立性问题,仅仅依靠提高听证主持人的自身素质和觉悟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从组织上采取相应的措施。可以考虑参照美国的听证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组建听证主持人集体组织。  (四)确定听证笔录内容与效力  立法中应明确地将听证笔录的效力、内容、格式、保管要求、核实程序固定下来,真正让听证笔录发挥其作为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唯一依据我国的听证笔录应包括各国普遍规定的内容,吸收富有特色并颇具成效的部分,同时应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现有听证实践,注重可操作性。  (五)建立行政听证的监督机制  行政听证监督机制是听证程

8、序正常运转的有力保障。要建立行政听证的监督和救济机制就要从达到公平目的出发,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是行政听证的基本要求,只有公开,才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和客观,也才能真正维护行政相对方的正当利益。  实践中听证制度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观念上的落后,也有行政听证运行程序的不完善,还与我国特殊的法律背景息息相关。完善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这就需要我国的法律学者对听证制度进行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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