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中的公民养老权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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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宪法中的公民养老权及其意义 摘要:我国宪法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的取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有生活保障权,并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因而政府负有以作为的形式履行对老年人生活保障的义务。公民养老权是指公民在年老时有权利要求家庭和子女提供赡养和扶助,并有权利要求国家和社会提供基本的养老社会保障。  关键词:公民养老权;宪法权利;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为老年人。我国目前是世界上老龄人口最多的国家,根据《2009年度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67亿,占总人口的1

2、2.5%,到本世纪中叶,中国人口的1/3将是老年人。因而,养老问题已成为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所称公民养老权。是指我国老年人依法享有家庭赡养权以及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养老社会保障权,并认为,我国宪法对公民养老权的确认和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一、宪法中的公民养老权    从法哲学的视角来看,养老保障作为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对政府而言是社会的安全网、稳定器,对社会成员而言则应当是一种权利。因为在公民权利的理念下,社会福利的提供不是出于同情怜悯的人道主义关怀,而是对公民权利的回应;所有社会成员在政治上和道德上是平等的,人们有权要求得到养老、医疗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弱势群体有权

3、要求得到制度化的、无歧视的救助;政府有责任满足公民基本的福利需求,提供制度化的社会福利保障。  养老保障权是一项社会权。宪法层次的社会权立法保障始于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在俄国1918年《宪法》中首次集中规定了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大量公民社会权。真正将社会保障提高到公民的基本权利的高度并予以确认的是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它第一次规定了公民的社会权,并特别规定了公民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魏玛宪法》第161条规定:为保持健康及工作能力,保护产妇及预防因老病衰弱之生活经济不生影响起见,联邦应制定概括之保险制度,且使被保险者与闻其事。此后,以生存权为核心的公民基本权利被各国宪法所确认。如1936

4、年苏联《宪法》第120条规定:苏联公民在年老、患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享受物质保障的权利。1946年日本宪法》第25条规定:所有国民均享有维持健康且文化性的最低限度生活的权利-国家必须在一切生活方面,努力提高与增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卫生事业。1991年保加利亚《宪法》第28条规定:每个人均有生存权。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也对公民享有的生存权作了详尽规定。  我国1954年《宪法》就规定有公民养老权,由此确认了公民养老权的宪法地位。我国现行<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45

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第49条第3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近年来,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国家倡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宪法》2004年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本文认为,作为一种宪法权利的公民养老权。与普通法律(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公民养老权是有本质区别的,宪法规定的公民养老权是公民基于公民身份而享有的社会权,它具有积极性

6、和肯定性的宪法权利属性。  当宪法规定了公民退休后有生活保障权和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则政府负有以作为的形式履行对老年人生活保障的义务。现在世界各国已普遍地采取以保障公民之基本权利,尤其是保障以生存权为基础的立宪政治制度,公民不问其年龄如何,均应保障其基本权利,使其享有健康及文化生活最低保障标准,已成为人类社会共同的福利政治理念。    二、公民养老权的主要内容    权利以有形或无形之社会利益为其内容。权利的内容是权利自身价值的体现,是一种权利与另一种权利相比较的依据。作为权利核心的内容是区分权利重要与否的依据,因为权利的内容内含着社会关

7、系的本质特点。  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有关老年人权利保障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国《宪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是我们探讨和界定公民养老权主要内容的基本标准和依据。在中国语境下,公民养老权包括公民年老时享有的获得养老金权、社会福利权、社会救助权、最低生活保障权、医疗保障权、家庭赡养扶助权,以及继续受教育权、参与社会发展权、精神慰藉权等。将上述各项具体权利综合起来,公民养老权的基本内容可概括为公民年老时享有的生活保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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