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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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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公民社会权的宪法保障论我国公民社会权的宪法保障一、社.L.会权定义 概念界定是一切问题研究的开始。关于社会权的概念,人云亦云。法学界、政治界及社会学界有各种不同的表述形式。本文重点不在于自定义社会权,因此只分析已有成果,在较为稳定的表述中做出选择,以形成对社会权概念的基础判断。 按照学者夏正林的论述,目前对社会权的研究存在两种常见的定义方法:第一种定义方法是依据对文本(包括国际人权公约和国内宪法文本)所确定的事实进行归类来定义社会权。如根据两个人权公约即《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将人权分为公民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
2、利。国内宪法学在传统上也根据这一方法定义社会权,如将宪法基本权利划分为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人身权。根据这一定义社会权应当称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第二种定义方法是依据权利规范本身所包含的价值理念对权利进行概括。社会权主要体现了要求国家实体性积极作为的价值需求。它主要是国家积极义务来保障实现的权利。因此学理上一般将基本权利分为自由权和社会权,主要从价值理念的不同的角度来定义。美国学者称之为积极权利或社会福利权,德国学者称之为社会基本权利。两种定义对社会权的定义标准不同,但有一定联系,一般认为只有在社会、经济和文化方面的权利才包含对国家实体性的积极作为的需
3、求,因此社会权能够形成一个权利群一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 本文在第二种定义方法上研究社会权,因为所谓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本身还需要再定义,而概念的内涵必须是所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综合。第二种定义方法则反映了社会权的本质特征,即社会权是主要由国家积极义务来保障实现的权利。至于其具体外延,围绕定义的指向,并分析社会权在各国宪法条文中的确认情况,可以看到以国家和政府保障责任为基础的社会保障权、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是得到普遍公认的基本权利,属于社会权的核心权利内涵。 二、我国宪法文本中社会权规范的演变 社会权是20世纪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确立社会权观念的主要目
4、的是:通过国家对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的积极干预,消除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弊端,以使所有社会成员都能享有令人满意的生活条件。从世界范围看,社会权首先在宪法中被明文规定是在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之中。魏玛宪法之后,社会权不断出现在世界各国的宪法之中。尤其在二战后趋势明显,在宪法中规定社会权的国家不断增多。即使一些国家没有在宪法中明文规定社会权,也实际通过其他法律规范确立起来。我国宪法同样肯定了社会权,确立了对社会保障权、劳动权和受教育权的保护,同时对其他一些社会权予以明确规定,主要包括文化的自由,妇女、母亲、儿童、婚姻及家庭方面的权利。但从历史长河来看
5、,我国宪法对社会权的规范发生着不断演变,也展示出社会权保障的发展状况。 (一)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到现行宪法之前的社会权规范 我国宪法对社会权保障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宪法总纲与公民基本权利部分。总纲中主要规定了国家保障社会权所应执行的基本政策和措施,公民基本权利部分则规定了社会权的具体内容。 1、新中国宪法对社会权的保障开始于1954年宪法,有关社会权条款的内容在总纲中涉及2条(第15条和第16条),分别规定了国家提高生产力,改进人民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及国家鼓励公民在劳动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基本方针。公民的基本权利部分社会权规范占有6条(第91-96条),分别
6、规定了劳动的权利、劳动者休息的权利、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以及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2、1975年宪法对许多重要的国家制度、基本权利采取了否定。除了在总纲中规定在社会生产不断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之外,仅在公民基本权利部分用一条保留了部分的社会权。即第27条公民有劳动的权利,有受教育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妇女在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
7、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3、1978年宪法,总纲中有关条款增加,规定了国家在促进劳动积极性、环境保护、发展科学事业、教育事业及各项文化事业上的基本政策和措施。(第10-14条)。在公民基本权利部分恢复了1954年宪法中有关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权益及对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的规定。(第48-53条)但规范形式和内容略有变化,主要表现为增加了社会权的权利内容,如增加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扩大集体福利逐步增加各种类型的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设施。(第48条和第51条第1款)除此之外,还扩大了社会权的权利主体,如增加规定关怀
8、和保障革命残废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特别关怀青少年的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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