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人社发〔201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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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人社发〔2017〕63号关于印发《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武汉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武汉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武法字〔2016〕15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执行。-16-一、各单位、各处室要高度重视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认真学习领会武法字〔

2、2016〕15号文件精神,全面树立全过程痕迹管理意识,要按照“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的原则,建立健全本单位本部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积极推进人社各项行政权力运行程序规范合法,全程留痕,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执法程序规定、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且容易引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行政执法行为,相关处室和单位应当提前谋划,加强该项权力运行的痕迹管理,重点规范受理前一次性告知书、调查取证环节、行政决定文书和送达程序。三、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贯彻

3、实施,各单位、各处室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与政策法规处联系。附件: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2月5日-16-附件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实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全过程留痕,根据《关于全面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62号)和《武汉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武法字〔2016〕15号),结合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

4、在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案件过程中,重点围绕举报投诉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程序,采取文字和录音录像相结合,客观记录执法过程的一种工作方式。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市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指导各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第五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执法需要,加强接待窗口、监察执法软硬环境建设,安装、配备音像记录设施、设备,并将监察机构软硬执法环境设施设备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本单位执法经费予以保障。-16-第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案

5、件(尤其是涉及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接待受理、办理、审理工作三分离。第二章受理(立案)记录第七条根据执法需要,在受理窗口安装音、视频监控系统,记录受理、办理全过程。第八条案件来源主要形式:(一)来电、来信、来访等举报、投诉;(二)各级行政机关转办、交办;(三)其他途径。第九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投诉人投诉时需本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或《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建设领域)》,提交相关证据资料。接待人员须做好接收和整理工作,加盖“年月日

6、投诉人提交资料”条章(复印资料需另加盖“经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条章)。第十条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一)举报人电话举报的,由接待(接听)人员记录举报人姓名(匿名)、性别、联系方式以及被举报用人单位名称、地址、违法行为等基本信息,并制作《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登记表》;-16-(二)举报人现场举报的,由举报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登记表》并附被举报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情况说明;举报人提交相关举报资料的,由接待人员做好接收和整理工作,加盖“年月日举报人提交资料”条章

7、(复印资料需另加盖“经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条章);(三)举报人以信函等方式举报的,由接待人员按举报信的内容制作《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登记表》。第十一条对举报投诉案件决定受理的,由接待部门(或立案部门)制作《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5个工作日内报本机构负责人审批。对投诉案件决定不予受理的,由接待部门(或立案部门)制作《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投诉人。第十二条各级行政机关转办、交办件,符合受理条件的,由接待人员根据转办、交办件内容制作《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登记表》或《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或《劳动保障监察举

8、报(投诉)登记表(建设领域)》,交接待部门(或立案部门)制作《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5个工作日内报本机构负责人审批。第十三条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市本级管辖案件的,根据本机构负责人审批意见,由接待部门(或立案部门)编写立案序号后,移送监察科室办理。-16-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收的案件系省或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经本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接待部门(或立案部门)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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