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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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核1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核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浦北县石埇镇人民政府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浦北县石埇镇国土建规环保安监站8联办机构无9办理地点浦北县石埇镇越州街55号10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夏令时)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令时)11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7-8618109监督电话0777—861800312设定依据1.【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

3、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

4、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二)设有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配备有专职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13实施对象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14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镇四级分级管理15权限划分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

5、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

6、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行分级核发制度。(一)城乡规划许可有关证件,在设区城市规划区内的,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二)在设区城市规划区以外属于城区管辖范围的镇、乡规划区内的,由城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二)在县级市、镇、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县级市、县人

7、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其中,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镇人民政府核发;属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镇、乡人民政府核发。16行使内容在县级市、镇、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县级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其中,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镇人民政府核发;属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镇、乡人民政府核发。17通办范围无18办结时限法定办结

8、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19实施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第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审批条件为:(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符合法定资格;(二)申请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完备的申请材料、图纸;(三)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四)属于国家或者自治区历史文化名村的,还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要求;(五)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取得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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