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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8
《wto框架下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若干法律问题剖析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WTO框架下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若干法律问题剖析“内容提要”中国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是在icIntegration)有利于锁定区域贸易自由化或推动区域贸易制度改革[3](p.218);sUnion)、自由贸易区(FreeTradeZone)、为成立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所缔结的“临时协定”(InterimAgreement)。自由贸易区与关税同盟或共同市场的主要区别在于后者有着共同的对外贸易政策。根据WTO有关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和精神以及WTO成员订立区域贸易协定的实践,区域贸易协定形式
2、事实上并不囿于GATT第24条规定的三个层次。除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外,“经济合作协议”等也是为一些成员方所采用的区域贸易协定形式,并得到WTO的认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作为在WTO框架内的一种新的区域贸易协定形式,在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向深度和广度发展的同时,也将实现自身经贸合作层次的提升。需要指出的是,《WTO协定》规定协定本身和区域贸易协定的主体可以为单独关税区,为了将“单独关税区”的法定概念纳入整个WTO多边贸易规则之中,《WTO协定》在最后的“解释性说明”中指出,“本协定及多边贸易协议中所用‘c
3、ountryorcountries’应理解为包括WTO的单独关税区成员方,‘national’一词的表述,应读作适合于单独关税区”[4](p.44)。而同属WTO成员的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作为一主权国家内的不同关税区,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完全符合WTO规则。它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区域经贸合作的最新实践。三、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对WTO的影响此次内地与香港《安排》的签署,不仅仅标志着一个新的区域贸易协定的诞生,它对WTO有关区域经贸合作的理论与实践,对WTO成员之间权利义务的安排,都将产生重要的
4、影响。由于同为WTO成员的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同属一个主权国家,因此就其实质来说,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是一国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而不是国家间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这在GATT和WTO体制内的区域经贸合作安排中,是一个创举。根据GATT1994第1条和第24条的规定,在传统的GATT和WTO有关区域经贸合作的框架中,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和现存的区域特惠安排包括以下几种情形:适用于列入GATT附件一的两个以上地区间的特惠安排;适用于以共同主权、保护关系或宗主权联结在一起,列入GATT附件二、三、四中
5、的两个以上地区间的特惠安排;美国与古巴共和国之间的特惠安排;列入GATT附件五的邻国之间的特惠安排;印度和巴基斯坦的特殊贸易安排;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为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需要采用的临时协定等情形。随着多年来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深刻演变,区域特惠安排作为适用于宗主国与附属领土之间的意义已经不复存在了,因而从目前来看,以上这些情形都可归结为有着特殊历史或现实联系的国家间的区域经贸合作安排,当然在此基础上,也存在着区域经贸合作组织之间或区域经贸合作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的情形。但是作
6、为一个主权国家内的不同关税区之间在WTO框架内的区域经贸合作模式,我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是迄今为止WTO体制内所绝无仅有的,它代表了对WTO有关区域经贸合作的理论与实践的创新。同时这也就意味着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必须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在没有先例可循的基础上,探索《安排》内外WTO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问题。权利义务的平衡是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区域性经贸合作安排也应遵循这样的原则。在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实施的过程中,涉及到《安排》内外WTO成员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安排:中国内地或中国香
7、港与其他WTO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安排;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之间的权利义务安排。如何处理我国内地或香港与其他].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 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 赵维田。世贸组织(].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5] 左连村。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对提升粤港澳区域经济竞争力的探讨及前景展望[J].国际经济合作,2003,(2):30-34.[6] 彭莉。WTO架构下祖国大陆涉台经贸立法的调整——兼谈入世后福建再创涉台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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