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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9
《wto框架下内地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若干法律问题剖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WTO框架下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若干法律问题剖析 翁国民王玲 提要:中国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是在WTO体制内区域贸易协定的一种表述方法,是在无损于对其他WTO成员所作的承诺前提下对一国两地经贸关系所作的优惠安排,也是为世贸组织规则所允许的最惠国待遇的一种例外。较之传统自由贸易区的区域经贸合作形式,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所涵盖的范围更广,更具灵活性,它对WTO有关区域经贸合作的理论与实践,对WTO成员之间权利义务的安排,对“一国四席”下两岸四地经贸法律框架,乃至对亚欧之间的区域经贸合作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2003年6月
2、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共同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安排》)文本以及有关磋商纪要。决定在中国作为主权国家与香港作为单独关税区之间将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安排》的签署,在为振兴香港经济、促进内地与香港在经贸领域深层融合提供新契机的同时,也将为WTO框架下建立“一国四席”的区域贸易协定提供蓝本,这在WTO体制内无疑是个创举。 一、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背景及内容 我国内地与香港进行区域经贸合作的模式选择经历了一个从“自由贸易区”到“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转变。2001年底,
3、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WTO)成员方后,香港中华总商会向特区行政长官董建华提出一份报告,希望在香港与内地之间建立自由贸易区,以便香港能够充分利用中国“入世”后的过渡期,先行进入内地市场。2002年1月,外经贸部安民副部长与香港财政司梁锦松司长,就董建华先生正式向中央提出建立内地香港自由贸易区的建议在北京进行了第一次磋商,定名内地与香港的未来合作模式为: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页. 较之传统自由贸易区的区域经贸合作形式,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所涵盖的范围更广,更具灵活性。传统的自由贸易区主要涉及货物贸易、关税与非关税壁垒等事项,而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
4、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贸易投资等方面的内容,在范围上大大拓展了。从本次达成的《安排》协议文本来看,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将涉及货物贸易的关税与非关税措施、服务贸易自由化、贸易投资便利化等三个主要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 1.货物贸易领域。在香港继续保持零关税的同时,内地将自2004年1月1日起对香港有较大实际利益的273个税目的香港原产地货物进入内地市场实行零关税,其他香港原产地货物不迟于2006年1月1日实行零关税;双方将不对原产于对方的进口货物采取与世界贸易组织不符的非关税措施;内地将不对原产于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关税配额。
5、随着内地与香港之间关税与非关税壁垒的逐步撤除,内地与香港的生产商更有条件按照生产要素的比较优势原则调整经营的区域布局,改善资源配置的效率,实现资金、技术、人员、原材料、信息的无障碍双向流动,从而产生更大的贸易扩大效应,实现两地贸易领域的深层融合。 2.服务贸易领域。将从2004年1月1日起,对香港提前实施内地对世贸组织成员所作的部分开放承诺,此次向香港进一步开放的服务业涉及管理咨询、会展、广告、会计、建筑及房地产、医疗及牙医、分销、物流、货代、仓储、运输、旅游、视听、法律、银行、证券、保险等17个领域,其中对除法律、会计、审计和认证等外的
6、其他管理咨询服务业、会展服务、广告、房地产及建筑专业服务、除盐和烟草外的分销服务、物流、货代、仓储、运输、旅游等,允许香港企业以独资形式从事该项服务业;对医疗及牙医、法律、保险等服务业,降低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门槛;对除法律、会计、审计和认证等外的其他管理咨询、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分销服务、货代、仓储、视听、银行、保险等服务业降低注册资本和资质条件或提高最高股权比例;此外还对部分服务业放宽地域和经营范围限制。页. 3.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根据《安排》,将对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法律法规透明度、电子商务、商品检验检疫和质量认证、中小企业合作
7、、中医药产业合作等7个领域,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二、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与WTO规则的关系 从表面上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是与WTO最惠国待遇原则相冲突的。根据《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1条的规定,各缔约方一般不得在其贸易伙伴之间造成歧视,任何缔约方给予原产于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品的任何好处、优惠、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地与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缔约方境内的相同产品。这一最惠国待遇原则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4条)中都有规定,成为WTO规则体系的基础。而我国内地与香港更紧
8、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是要在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之间建立起一种较之与其他WTO成员之间更为优惠的经贸合作伙伴关系,这会在WTO不同成员方之间造成了一种“歧视”而违反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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