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症下药建立中小股东权益立法保护制度

对症下药建立中小股东权益立法保护制度

ID:26669945

大小:53.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1-28

对症下药建立中小股东权益立法保护制度  _第1页
对症下药建立中小股东权益立法保护制度  _第2页
对症下药建立中小股东权益立法保护制度  _第3页
对症下药建立中小股东权益立法保护制度  _第4页
对症下药建立中小股东权益立法保护制度  _第5页
资源描述:

《对症下药建立中小股东权益立法保护制度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对症下药建立中小股东权益立法保护制度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是市场建设的重中之重。从目前情况看,我们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不小的欠缺,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参照国外的立法实践和最新立法趋势,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尽快从以下几方面建立起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立法保护制度。  建立资本多数决  原则的合理限制制度  首先是累积投票表决制。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2、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实施该制度有利于保证中小股东能将其代言人选进董事会。累计投票制仍然实行“同股同权”、“一股一权”,但是,在表决票数的计算和具体投向上与直接投票制存在根本差异,累积投票制允许股东可以将其在选举每位董事、监事的表决票数累加,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的总票数为其持有股份决定的表决票数乘以需选举的董事的人数,股东可以选择将总票数集中投在一个董事候选人名下,也可以选择分散投入数人名下。如此便提高了中小股东投票的力度和影响效果。  很显然,累积投票制使那些仅持有少量股份的中小股东赢得董事、监事席位,从而在董事会、

3、监事会中拥有“代言人”的希望成为了可能。此外,它还能防止大股东完全垄断、操纵董事会、监事会局面的出现,使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多元化,从而有利于在公司内部弘扬民主。因此,建议在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监事选举都要实行累积投票制。  其次是限制表决权制度。即当某一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超过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以上时,超过限额部分的股份便不再享有表决权的制度。该制度能限制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控制股东大会,以适度平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表决权的悬殊。  我国公司法应该设立股东限制表决权制度,即对与控制股东有关联交易、贷款担保等事项实

4、行股东限制表决权制度。而且可以参照国外立法的规定,对特定事项的表决实行单一股东最高表决限额,如最高表决权不超过30%;也可以规定一个限额,超过部分,按递减百分比累积计算表决权。这样,既照顾了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又体现了大股东之间的表决权差异。  强化股东平等权的制度设计  为贯彻股东平等原则,在中小股东权益尚未受到侵害前就采取预防措施,赋予中小股东预防性权利。  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与自行召集权、股东大会提案权。我国公司法均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但因为董事会实为大股东的“影子”,因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尤其是当大股东实施侵害

5、公司利益的行为时,董事会很可能不召集“应该举行”的股东大会。针对这种情况,国外公司法给予中小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并且对其行使作了一些限制。  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时,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该条规定存在以下不足:  其一,10%的持股比例太高,不切合我国股份公司的股权实际。故而,应参照国外公司立法的标准,适当降低行使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的持股标准,比如降为3%为妥。  其二,如果经持有10%股份的股东提议后,董事会或监事会不给予答

6、复的股东大会该如何处理?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如多长时间为答复期,过期不答复视为不同意召集股东大会,这方面可以借鉴外国或地区公司立法。  我国台湾规定,如果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提起后,董事会在15日内不进行召开通知时,股东得经地方主管机关许可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德国公司法规定,在此情况下,法院可授权给提出要求的股东们,召集大会或公布题目,且召集费用由公司承担。我国应借鉴上述立法,来完善我国公司法中相应的规定。  表决权代理制。表决权代理是针对股东不能亲自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而设计的补救性措施。其操作方法是:股东将其所拥有的股

7、份在法律上的权利,在一定期限内,以不可撤销的方式,将表决权让给其所指定的表决权受托人,然后由受托人代表其行使表决权。现在,美国许多州的商业公司都设有关于表决权信托的规定。通过该方式,受托人(在德国大多是银行)可能成为许多中小股东的代理人而在股东大会上用中小股东集中起来的“表决权”进行表决,以对抗大股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保护中小股东的目的。  我国公司法对此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现实中容易引起歧义。特别是受托委托书如何界定,网上授权、电话授权的效力如何确定,需要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当然,委托制同样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有人恶意收集表决权

8、以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但它至今仍是西方,尤其是美国与德国公司法中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一种有力措施。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中国《公司法》确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看似双层制,实与双层制不同。原因在于,监事会与董事会均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