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权益立法保护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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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股东权益立法保护及其完善【摘要】为了保护小股东的权益,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建立了股东提出意见、异议股东股份处理以及股东权利救济等多种法律制度,但在保障小股东参与公司事务决策机制、小股东知情权机制、小股东退出公司机制和小股东司法救济机制等四大机制上,依然存在不少问题,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来进一步做好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工作。【关键词】小股东权益受侵害原因立法保护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的方式及其原因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的方式。通过各种交易手段侵占公司的利益,主要表现在大股东与公司进行各种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通过低价买进原材料再把制成品高价卖给公司的方式,大

2、量占有本来属于公司的经营收益;大股东操纵公司的利润分配,在公司有利润的情况下也不分红,将公司的利润通过各种方式转给大股东,使得小股东无法或者很少分享投资收益。滥用控制地位进行有利于自己的决策。主要表现在大股东在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中利用自己股份多的优势,出台有利于大股东的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对公司章程进行有利于大股东的修订,从而严重损害小股东的利益。5对公司实际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造假。大股东利用自己管理公司的优势,对小股东隐瞒真实经营信息,以虚假盈利骗取小股东投资或者以虚假亏损拒绝分红,通过信息欺诈来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小股东权益被大股东侵害的原因分析。股份平等

3、原则导致大股东投票权过大。股东平等原则指的是公司在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不得在股东间实行不合理的不平等待遇,并应按股东所持有的股份的性质和数额实行平等待遇的原则。①我国《公司法》实行一股一权制度,大股东因为持有股份多从而享有的投票权也多,使得股东平等原则变成了大股东谋取自己最大利益的手段,从而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股权过于集中。我国公司的股权集中程度普遍较高,一些大股东拥有51%以上的公司股份,公司的大小事务均由大股东说了算,导致大股东与董事会、大股东与经理人之间很容易形成共同利益,非常容易导致公司经营管理的失误和大股东的自利行为。5股东大

4、会很难监督大股东权力的滥用。股东大会召开的次数很少,每次开会时间也很短,能让股东大会决策的事情都是重大事项,一般都是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事情,这就使得股东大会对公司的董事会缺乏约束力,使得董事会多数时候行使了股东大会的权力,导致大股东很容易轻松操纵公司。监事会约束作用虚化。主要表现在公司监事会的独立性非常差,也缺乏监事开展工作的法律制度以及相关保障机制,监事会在很多时候成了形同虚设的机构。由于法律没有对监事工作如何履行职责进行任何具体规定,导致监事工作缺乏具体操作依据,开展工作有着非常多的限制。我国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其完善对股东表决权制度进

5、行修改完善,防范大股东利用表决权违法牟利。表决权可依法自行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已经规定了股东自行约定股东会议投票权的权利,股东可以根据自己利益的需要通过协商制定有关股东会议投票权的公司章程,从而打破了股权平等原则对股东投票权的限制,使小股东在组建公司或者拟对公司投资时即可通过公司章程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来保护自身利益。5.表决权回避的有关制度及其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建立了我国的股东担保表决权回避制度,股

6、东在公司为自己担保时不得投票。通过股东担保表决权回避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防范大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要求公司为其承担巨大担保风险。这项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防止大股东利用公司给自己担保的问题。但是,这项制度的最大缺点是适用范围非常有限。为了约束大股东的表决权,有必要完善我国公司法的表决权回避的有关制度,合理扩大适用范围,有效限制大股东通过公司谋取私利的活动,依法保护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到大股东的侵犯。表决权可以进行依法进行累积投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可以集中使用。通过公司法中累积

7、投票制度的建立,赋予公司股东对于公司治理方式的自治权,有利于发挥大小股东的积极性,平衡大小股东在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人员决定过程中的权力,改变资本多数决定原则下大股东一人说了算的问题,切实保障小股东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和意见。5表决权可以代理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建立了股东表决权代理制度,但是仅仅规定了股东可以委托投票的原则,实际操作起来不是那么便利。股东表决权代理制度是西方国家公司法中保护小股东利益的重要制度,已经被实践证明是卓有成效的。为了防止一些股东收集股东表决权来操控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问题,可以借鉴台湾地区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股东

8、委托投票的具体操作要求和流程做出明确规定,规范委托投票行为,限制受委托投票人的权利,防止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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