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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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研究摘要: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其解决也需要长期的持续的努力,新公司法的颁布是中小股东挣扎在保护权益的漫漫长夜时出现的令人兴奋的一缕曙光,虽然没有立即带来彻底的光明和温暖,却昭示着黑暗的必然远去。本文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理论溯源出发,引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必要性,并浅析了新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强化和完善,进而阐述了其不足之处,最后提出了几点自己的思考。笔者希望能有更多更有价值的研究推动和加快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这一进程。关键词:股东权益新公司法保障“度”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理论溯源首先,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是经济民主的要求。法学家认为“所谓

2、经济民主,不过是人们在一定的经济关系中享有的某种自主的权利,是人处于主人的地位分享经济利益”。王慎之:《经济民主论》,《新华文摘》1987年第12期,第46—47页。因此,经济民主的基本内涵是指在充分尊重经济自由的基础上,通过公众平等参与、多数决定、保护少数的机制,在共同体内实现财富、机会、权力的均衡。  其次,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也是社会公平的要求。社会公平含义中,竞争公平和分配公平是首要的和优先的原则,差别待遇仅仅是他们的必要补充和深化。社会公平理念对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差别待遇的正当和合理深化上。  最后,第7页,共7页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每个人都是理性的,他们都在既

3、定的约束下追求自身福利或效用的最大化。一旦某项活动或福利的实现至少需要两个人才能完成,便出现了集体行动问题。一般而言,集体行动的目的也在于使参与集体行动者的共同利益最大化。对于中小股东而言,要取得集体维护自己权益的行动将变得十分困难,而且成本也是十分昂贵,而此时政府行为无疑是最好的行为。通过政府对大股东的约束和对市场机制的完善来达到中小股东所不能集体达到和获得的权益。公共选择学派对于政府的强制介入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同时也为中小股东的集体沉默提供了选择性刺激的可能性的分析。  综上所述,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不仅仅是实际操作层面的问题,而且有其深刻的理论渊源。从理论深层上看待中小股东权

4、益保护问题,才能认识到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真正的重要性和广泛的影响性。二、新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强化和完善 纵观新公司法,不仅在实体上并且在程序上大大完善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机制。(一)实体上的保障  1、明确规定中小股东享有的多项权利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中小股东享有撤销权,避免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任意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第22条规定,股东有权提请人民法院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的违反公司章程的决议;中小股东享有查阅权,新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可以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薄;中

5、小股东享有股东大会的召集权,新公司法第102条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中小股东享有提案权,新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中小股东享有质询权,新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股东会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2、限制大股东的权利,遏止权利膨胀形成“权力垄断”第7页,共7页新公司法第16条严格了公司为公司大

6、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程序规定,排除了利害关系股东的表决权;新公司法第21条明确禁止关联行为,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新公司法第106条规定了累积投票制,使得中小股东提名的候选人有可能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监督,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二)程序上的完善   1、股东派生诉讼权的行使  在公司利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不能或怠于对不法侵害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会因公司利益受损而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了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新公司法第152条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侵害公司

7、利益的事由,而有权的公司机关怠于维护公司权益时,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的派生诉讼权作为一种共益权,虽然诉讼获胜的利益归公司所有,但它对强化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也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2、股东直接诉讼权的行使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及控股股东的行为损害了股东利益时,受损害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加害人提起诉讼,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新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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