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bot融资方式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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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BOT融资方式法律问题研究》-->一、论文选题意义BOT(Build-Operate-Transfer)融资方式适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介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福利依赖于其自然资源的开发与大型基础设施的建设,而这些领域的开发建设所需的大量资金经常需要外国资金的介入。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薄弱的基础设施建设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然而这也是吸引外资的直接原因,加之当今国际经济环境的快速发展。吸引国外投资者投资可以弥补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不足,提升国内投资者的竞争力,学习外国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吸引和培育大量的专业人才,带动我国各项产业的长期发展都具

2、有重要意义。我国的经济环境的滞后,使得这种投资形式能够发挥实际价值。BOT是政府授予私营企业一定期限的经营权。“一定期限”这段时间里基础设施要收回投资并赚取利润,对于投资者来说是含有经济和政治风险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前充分的了解和调查的基础上才决定签此合同的。外国投资者对我国投资环境的要求(稳定的格局,蓬勃的经济活力,巨大的市场潜力、健全的法制和高效的管理更能吸引外国投资者前来投资。)对外资保护而言,建立一个完备、高效的投资法律环境才能从量上吸引更多的外资,从质上吸引更优的外资。外商投资的最终目的在于赚取利润,与政府签订的此合同,我国政府是不能保证投资回报率,这在实际

3、的应用中也是不可能的。政府和私人企业签订的合同到底属于国际法还是国内法来规制。这也是一直以来学者们争议的焦点所在,至今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我国外资法律不健全,内外资法律的矛盾和法律体系的杂乱、适用的混乱,效果上缺乏导向性,使得我国的内外资立法不能对外一致拧成一股绳处理投资纠纷矛盾。使得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出现投资纠纷是跑东家,跑西家的求路无门。投资者困惑于中国法律法规的繁琐和矛盾。本文建议BOT专项立法的建议是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所提出的。BOT是特许经营权。一部法律的出台是多部门,多环节共同努力的结果,耗费人财等才得以制定出来,而且制定出来后与其初衷的效果是否能吻合是立法者所

4、关注的。我国外资法律体系是在国务院牵头下制定的多部法律法规,1995年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原国家计委、原电力部和交通部联合下发《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国内运作BOT项目提供了法规依据,两《通知》在实际运用中也起到了积极的意义。但是,各种法律体系混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是我国外资立法的一个风向标。也是外商投资何种形式的融资模式的内容所在,更决定了融资的回报率和投资成功的可能性。外商投资的产业是需要经过争议的解决(双边还是多边,国际上未达成一致的解决方

5、法)BOT专项立法的紧迫性在很多的论文和著作中都有提及,但是真正的是对其专项立法还是只是将由零散的法律法规来调整BOT方面的问题纠纷?是查找资料时面对的一个空白点。研究动态: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急需发展基础设施又面临资金短缺问题,这就促使政府与国际私营企业合作,以加快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建设,因此,以BOT方式引进外国投资对于促进发展中国家、地区乃至整个国际经济社会经济的发展、繁荣都具有重要意义)分说。我国目前以“组织法”为本位的外资法律体系,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过分关注,使其不能对外商投资的其他形式作出及时有效的回应,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过分关注,容易使

6、我们忽视对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过程的关注。实践中,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资并购,BOT投资形式,外资股权并购等立法的滞后,给外资利用的实践造成相当大的混乱。导向性,在产业上主要集中于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和一般加工业。在投资形式上,以新设企业为主,对并购,BOT等投资方式的重视还不够。经过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核后才能正式确定目标,进而经过相关部门和政府的许可才得以投入生产的。将外商投资的产业方向分为鼓励,限制到禁止三个层次。出于保护民族工业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及国家经济安全多重因素的考虑,经国务院修改后予以发布实施。BOT是外资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单独的制定一部BOT的专项法律法规

7、是解决不了根本的问题。BOT还演化出了如BOO,BTO,BOOS,BT,OT等多种融资方式,而BOT为各种融资方式的总称。我国外资法律是时候应该重新构建。外资法是指一国政府为引进外国资本和技术以发展本国经济,而制定的关于外国投资者的法律地位,鼓励、保护与限制以及调整外国投资者同国内投资者或政府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合同等私法性规范,也包括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监管、优惠等公法性规范。二、研究相关动态(一)国外研究现状BOT融资方式主要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发达国家在早期的殖民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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